重要通知!住建部:关于《施工招投标办法》《施工许可办法》等修改和废止的决定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10-12

近日住建部连发3个修改和废止有关文件决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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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的文件如下: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 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废止的文件如下:

☞ 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 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份通知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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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删去第三条。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具有相应资格的”。


四、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


五、删去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中的“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六、删去第五十三条中的“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七、删去第五十四条中的“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修改前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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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9月19日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王蒙徽 

2018年9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此外,对相关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修改前原文如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1、原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内容为: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现修改为:删去。


2、原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内容为: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现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3、原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内容为: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现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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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和

废止有关文件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决定对以下文件予以修改和废止:


一、修改《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


(一)将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二)将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中“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修改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三)将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四)删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样本)表二建设单位提供的文件或证明材料情况中的“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监理合同或建设单位工程技术人员情况”,将“资金保函或证明”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五)增加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附后)。


二、废止《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


三、废止《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样本)


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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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前原文如下: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14〕34号)


1、原第一部分第二项内容为:


(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保函,并提交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现修改为:“(二)落实建设资金。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求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建设单位要确保建设资金落实到位,不得提供虚假承诺”。


2、原第一部分第四项内容为: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施工许可证以及伪造或者涂改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惩处,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曝光。


现修改为:“并将处罚信息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上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3、原第二部分第四项内容为:


(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发证机关除审核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或银行付款保函、第三方担保外,还要审核建设单位提交截至申请之日前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按照《办法》的规定,对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细化,但不得增加其他许可条件,不得要求提交与施工许可管理无关的证明材料。


现修改为“(四)关于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实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制,发证机关应当在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施工许可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将申请人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来源∣住建部官网、豆丁施工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