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知识小问答 (三)

栏目:原创成果 发布时间:2018-10-29

工程索赔知识小问答

(三)

作者简介

吴煌英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监事,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专业,中共党员。专注于提供建设行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司业务领域各类诉讼、非诉讼法律法务。

 

问: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因提前竣工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常见的情形。而承包人为了提前竣工,必然要增加人力资源的投入,如增加施工班组、雇佣劳务人员。还会引起临建设施、施工设备、周转性材料的增加,除此之外工作人员的人数、工资、补贴以及措施费等相关费用也会随之增加等。所以在承包人接受发包人指示进行抢工、加速施工后,通常会要求发包人承担所增加的费用。但实践中,施工合同中对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情况如何处理要么没有约定,要么约定不明,如仅约定此种情形下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支付补偿金,但补偿金如何计算并未明确,导致承包人无法索赔的情形比比皆是。笔者查阅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7.9条对“提前竣工”作了如下约定: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前述条款对提前竣工的发起程序约定的较为详细,根据该约定,发包人应当先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根据该指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而后双方进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执行。根据该条款的约定,承包人是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因提前竣工而增加的费用。费用如有:新增人员的工资;节假日施工补贴;夜间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降效费;新增机械设备的进退场费;设备降效费;周转性材料增加费;增加的临时设施费用,如生活及办公设施、生产设施、施工供电、供水等以及其他措施项目(二次搬运、铺设便道、增加额外附属工程等)产生的费用;增加的安全文明生产措施费;增加的管理费;加速施工激励费用;增加投入资金的利息、占用费;税金等等。

贴心提示:承包人应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认真审查合同内容,对未约定“提前竣工”内容的,应要求发包人予以增加。对有约定“提前竣工”内容的,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实施,如要求发包人发出书面的“提前竣工指示”,便于保留作为后期索赔的依据。承包人还应在接收书面指示后,与发包人共同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抢工施工方案,对于可以预见的将产生的费用进行约定,并予盖章确认,便于抢工时依照该方案实施,避免发包人对抢工的具体实施行为提出异议,拒不支付由此增加的费用。另外,如果对于不合理的“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予明确拒绝,并对指示的不合理之处及将引起的不利影响予以书面阐明提交给发包人,切不可盲目实施,避免因不合理实施抢工行为导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有疑问,可来电详询。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157059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