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知识小问答 (二)

栏目:原创成果 发布时间:2018-10-27

工程索赔知识小问答

(二)

作者简介

吴煌英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监事,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专业,中共党员。专注于提供建设行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司业务领域各类诉讼、非诉讼法律法务。

问:发包人未依约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承包人是否可以索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3条规定了发包人若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除了可以顺延工程日期,还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该条款明确了在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提供时,承包人是可以索赔的,所以双方之间合同如何约定是非常重要的。笔者查阅了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2.4条对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作了如下规定: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前述约定对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提供约定的较为详细,可以参照使用。按照前述约定,承包人是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增加的费用以及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贴心提示:虽然承包人依法依约定,有权要求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增加的费用以及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但对于顺延工期的天数、费用数额,承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所以承包人除了在合同中应对现场、条件、资料的要求进行详细约定,在施工时,遇到此类情况时,应锁定证据并及时记录形成报告,并通过邮寄的方式发函给发包人。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应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如果发包人依约提供了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如在使用场内场外交通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防止道路或桥梁损坏。还应充分考虑施工材料运输的先后、方式、路线等,避免导致费用的增加或者其他设施的损坏、工期的延误等。

如有疑问,可来电详询。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15705913400。


作者:吴煌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