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索赔知识小问答 (一)

栏目:原创成果 发布时间:2018-10-25

工程索赔知识小问答(一)

作者简介

吴煌英  福建省建设行业法制协会监事,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学专业,中共党员。专注于提供建设行政、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公司业务领域各类诉讼、非诉讼法律法务。

问:中标后招标人拒签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可以索赔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出现招标人因各种利益诱因,在中标后无故拒绝与中标人签订施工合同。

笔者认为,如果投标人不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等情形的,招标人在中标人中标后无故拒签施工合同的,中标人可以向招标人索赔。因为招标人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主体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该行为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按照招标人发布的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期内响应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该行为为要约。而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对中标人的一种承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成立。即便未签订施工合同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也应根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履行合同关系。所以任何一方拒不履行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索赔。

笔者查询相关司法案例,中标人在这种情况下,向招标人提出如下索赔内容:实际损失,如中标人因投标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就餐费、资料费、图纸制作费等;双倍返还保证金;准备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如中标人和材料供应商签订合同的,中标人违约导致的定金损失、违约金损失等费用;预期损失,本应获得的预期利润;缴纳的履约保证金所产生的利息损失等。

贴心提示:实践中,往往存在中标人无法提供证明招标人无故拒签施工合同的证据,反而有部分招标人指出系中标人拒不签订施工合同,所以没收其保证金。因此笔者提醒,中标人在中标后,须注意保留要求招标人签订施工合同的证据。同时,在准备投标阶段、进场施工阶段,注意收集投标、施工期间所支出的各种费用、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材料,便于后期索赔。

如有疑问,可来电详询。联系人:吴律师,联系电话:157059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