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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建设项目借鉴台湾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试验任务的通知

时间:2019-07-11   访问量:1001

关于在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建设项目借鉴台湾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试验任务的通知

福州、厦门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5号),为进一步推进“对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项目,借鉴台湾的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试验任务,探索实施“一区两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台商独资或控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15〕17号)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台商独资或控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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