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新政,招投标将迎来新一轮变革!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12-01

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办法主要提出:




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




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其中应包含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评标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为不超过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不超过2人。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K值为最高投标限价下降的幅度。K的取值范围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住建厅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工程总承包项目现阶段的K取值范围为: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为5%以内;


(二)其他工程为10%以内。


K的取值区间幅度为2-4%,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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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闽建办筑函〔2018〕5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我厅组织起草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们意见,请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并于2018年12月10日前反馈至我厅建筑业处(传真:0591-87616918;电子邮箱:st503@126.com)。 


附件: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1月28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发展,规范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工程总承包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实行电子招标投标。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当通过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行政监督平台、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招标文件规定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开展相关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  招标条件


第五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完成后,以工程投资估算或者概算为经济控制指标,以限额设计为控制手段,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确定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要求,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设计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招标。

建设规模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层高、户型及户数、开间大小与比例、停车位数量或比例等;

(二)市政工程包括道路、桥梁、管道的宽度长度,供水、污水、垃圾处理厂的处理能力等。

建设标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建筑工程包括天、地、墙各种装饰面材的材质种类、规格和品牌档次;机电系统包含的类别、机电设备材料的主要参数、指标和品牌档次,各区域末端设备的密度,家具配置数量和标准,以及室外工程、园林绿化的标准;

(二)市政工程包括各种结构层、面层的构造方式、材质、厚度等。

第六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宜实施全过程工程咨询。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细化发包前期条件。

第七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和施工中有任何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前期的勘察、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达到依法必须招标规模的,应当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或其为特许经营项目设立的独资或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符合工程总承包所需资质条件且能够自行承担工程总承包任务的,无需另行招标。

第八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装配式建筑,按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书中明确采用装配式建筑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装配率、造价增量成本)以及拟采取的招标方式。

第九条   在我省没有同类工程项目实施过工程总承包模式的,宜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

工程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投资限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前期条件不明确、不充分的项目,不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三章  招标文件编制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应当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第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所处的设计阶段、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少于三十日;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技术特别复杂的项目,不少于四十五日。

第十二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包括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等;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必要条款;

(四)项目建设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招标人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应当且不限于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如有)、初步设计文件(如有)等;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招标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

招标人承担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费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招标人要求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的,招标人也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

第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除发生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以及地下工程(水下工程)等可以另行约定调价原则和方法外,在招标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得调整。

在可研完成后实施工程总承包的,可以根据项目情况采用预算后审、限额设计的合同价格形式。

第十五条  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主要材料、设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提出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招标人就同一种材料、设备可以推荐三个及以上不同厂家或品牌供投标人报价时参考。

第十六条  招标人根据不同阶段的设计文件,参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以及同类项目造价指标设定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七条  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K值为最高投标限价下降的幅度。K的取值范围实行动态管理,由省住建厅根据市场情况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工程总承包项目现阶段的K取值范围为:

(一)装配式建筑工程为5%以内;

(二)其他工程为10%以内。

K的取值区间幅度为2-4%,具体幅度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十八条  中标候选人数量(不超过3个)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投标人及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资格条件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向投标人公开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等文件的,招标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等文件编制单位,符合资质要求的,可以参与后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招标人不得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但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明确主体工程施工分包单位或主体工程设计分包单位。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企业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注册资本金、企业成立年限、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业绩等设置为投标人资格要求或加分条件,不得提出与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质要求和业绩要求。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应为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或投标邀请书发出之日,下同)的前五年内(含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完成的类似业绩。

招标人可以设置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并可以另外设置一项拟派出项目负责人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一项)和一项企业的类似业绩(指标不超过两项)作为投标人加分条件。设置的类似工程指标由招标人根据拟招标项目特征设置,指标值不得超过拟招标项目的范围。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的财务要求包括资产负债率和基本开户银行授信额度指标。投标人的资产负债率不得高于60%,基本开户银行授信额度不得低于最高投标限价20%,具体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人应当提供以下方面的资料:

(一)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个年份财务状况表(需附上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至少包含资金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下同)。当年第一季度未完成审计的,只需提供前二、三年份的财务状况表。

(二)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招标文件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三)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后由投标人基本开户行开具的银行授信(资信证明)。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的信誉要求应为本招标项目在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的前三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一)财产被司法机关接管或冻结且导致中标后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二)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发布的信息为准,不包括其分支机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的信息为准,不包括其分支机构);

(四)被住房城乡建设主管列为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发布的黑名单信息为准);

(五)近三年因投标弄虚作假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人取消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资格;

(六)承担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设计单位,在我省相应资质序列的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中的分数低于60分。

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中应当明确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说明相关情况、提供相关材料的,按弄虚作假处理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2%,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金额、提交时间和要求。招标人应当允许投标人以现金(电汇或者转账)、银行保函或年度投标保证金方式递交投标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允许投标人使用担保保函、投标保证保险。


第四章  初步评审标准


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对每组投标文件按照先初步评审、后详细评审的程序进行评审,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初步评审分为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和响应性评审三个阶段,前一阶段评审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阶段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  形式评审因素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函签字盖章、投标文件格式、联合体投标人、备选投标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  资格评审因素包括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要求、财务要求、业绩要求、信誉要求以及其他要求。

第三十条   响应性评审因素包括投标报价、投标内容、工期、质量标准、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等。

第三十一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第五章   详细评审标准


第三十二条  综合评估法实行100分评分制,评审的主要因素包括方案设计文件(承包人优化方案)、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工程业绩、资信分。招标人根据发包阶段,按照本办法的附件一、附件二制定评标办法。

第三十三条  工程总承包报价应当包括设计费、设备费、建安工程费和工程总承包管理费、试运行服务费等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

第三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最终总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出现二个或二个以上投标人的最终总得分相同时,由评标委员会依次按投标人的资信分高低、投标报价分高低、方案设计文件(承包人优化方案)高低进行排序,若上述三项均相同时,由招标人随机抽取。


第六章  评标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和工程经济等方面的专家。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含)以上单数,其中大型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应不少于9人(含)(其中应包含1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凡带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的评标,建筑专业专家不得少于专家总数的1/3。

评标委员会人数少于9人的,招标人代表为不超过1人,9人(含)以上的,招标人代表不超过2人。

第三十六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或者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的评标专家数量无法满足评标需要的工程,招标人应按照《福建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闽政办〔2007〕221号)等现行的规定直接确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应为招标人的本单位人员,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并能熟悉评标操作要求(包括电子评标系统操作,如有)。招标人代表在进入评标室评标时,应当将招标人代表的授权委托书、社保证明、职称(或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招标人单位公章)提交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招标人没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代表,应当全部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相应的专家。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  月  日起实施。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评标办法(适用于可行性研究完成阶段)

2.评标办法(适用于初步设计完成阶段)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