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修订草案亮相!新增多项禁止性规定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11-03

2018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开始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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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工作去年6月启动,至今已16个多月


正式启动公务员法修改工作是在2017年6月。


据修订草案说明介绍,2017年6月,经报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公务员局正式启动公务员法修改工作。


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7月正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的意见建议。


9月11日,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又征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见。


9月29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根据审议意见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完善,并报经习近平总书记审阅同意


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央组织部送来的修订草案(送审稿)等文件转化为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代拟稿、修订草案及说明。


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


11月1日,公务员法修订草案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


本次修订草案的一大亮点是,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


修订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在此基础上,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升降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


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分类考核、分类培训、职位聘任试用期也作出进一步明确。


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十二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严管”


修订草案调整充实了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小编注意到,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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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明确,公务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散布有损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 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 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 玩忽职守,不担当不作为,贻误工作;

  • 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 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 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 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 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 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 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 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 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 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

  • 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 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在公务员录用、聘任等工作中,有隐瞒真实信息、弄虚作假、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等不正当行为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作出考试成绩无效、取消资格、限制报考等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奖励


接下来看一下奖励。


修订草案提到,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 忠于职守,积极工作,勇于担当,成绩显著的;

  • 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 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 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 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 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 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 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 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 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津贴补贴方面,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阅读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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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修订草案)》的说明 


一、修改公务员法的必要性

公务员法是我国干部人事管理中第一部基础性的法律,自2006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公务员制度体系不断完善,有力促进了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了公务员管理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党和国家事业发生历史性变革,公务员法也逐渐出现一些不适应、不符合新形势新要求的地方,需要与时俱进地加以修改完善。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需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了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对干部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精神新要求,为公务员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提供了根本遵循,应当在公务员法中予以体现。

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领导的需要。党的十九大提出,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适应和落实这些要求,应当将坚持和加强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等要求进一步体现到公务员法的具体规定中。

三是深入推进公务员分类改革的需要。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从2017年6月起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开始试点,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表明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完全正确,制度设计切实可行,已具备在全国范围推开的条件。同时,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公务员分类管理、公务员聘任制改革等深入推进,这些改革成果也需要通过修改公务员法进一步加以巩固。

四是贯彻落实关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战略部署的需要。党的十九大对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作出战略部署,全国组织工作会议进一步提出要建立素质培养、知事识人、选拔任用、从严管理、正向激励五大体系建设等要求,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和要求,应当修改完善公务员法以提供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总体考虑和起草过程

公务员法修改工作遵循以下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干部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对公务员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体现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新经验新成果,以宪法和党章为依据,推动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与时俱进、完善发展、成熟定型,为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提供更为有力有效的法律保障。

修改工作的总体考虑:一是坚持正确方向,体现中国特色。把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旗帜鲜明讲政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要求体现到公务员法的修改过程和具体规定中。二是坚持问题导向,巩固改革成果。立足于既有制度框架,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将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和重大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规范;对不适应现实情况和改革要求的规定及时修改;对已经形成共识、必须改的作出修改,可改可不改的原则上不改,不成熟、有争议的不改,确保法律的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三是坚持严管厚爱,完善制度举措。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管和厚爱相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要求,在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公务员方面细化实化制度举措,同时,围绕激励公务员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激励保障制度规定。四是坚持民主立法,提高修法质量。广泛听取、认真吸纳各级机关、广大公务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使公务员法的修改更具针对性,反映时代声音,体现实践要求。同时,进一步理顺公务员法与宪法、法律、党内法规的关系,保持制度间的有机衔接。

2017年6月,经报党中央批准,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国家公务员局正式启动公务员法修改工作。在开展专题调研、组织课题研究、书面征求各省区市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全国人大内司委和原国务院法制办以及部分省市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同志组成修法工作小组,研究起草了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初稿。党的十九大、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召开后,又根据中央有关精神进行多次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于2018年7月正式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干部人事部门的意见建议。其间,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省市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干部人事部门负责同志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等单位有关专家的意见。9月11日,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送审稿),之后又征求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办公室和司法部的意见。9月29日,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了修订草案(送审稿),根据审议意见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完善,并报经习近平总书记审阅同意。

根据党中央有关工作要求,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央组织部送来的修订草案(送审稿)等文件转化为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代拟稿、修订草案及说明。10月15日,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本次会议审议。

三、修订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总则

修订草案将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明确为公务员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修订草案第四条)。同时,在立法目的(修订草案第一条)、公务员政治属性(修订草案第二条)、管理原则(修订草案第六条)、任用原则(修订草案第七条)、公务员条件(修订草案第十二条)、公务员义务(修订草案第十三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情形(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公务员纪律(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等规定中,体现了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一系列政治要求,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好干部标准,进一步彰显中国特色。

(二)调整完善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

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改革要求,立足试点改革成果,修订草案把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公务员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修订草案第十六条),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在此基础上,对领导职务与职级的任免(修订草案第六章)、升降(修订草案第七章)以及其他章节中与此有关的条文进行了修改。同时,根据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分类改革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改革深化的实际,对分类考录(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分类考核(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分类培训(修订草案第六十六条)、职位聘任试用期(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三条)也作出进一步明确。

(三)调整充实从严管理干部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修订草案第五十九条)。对任职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四条)、地域回避情形(修订草案第七十五条)、责令辞职规定(修订草案第八十七条)、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七条)等进行了修改完善。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第一百零九条)。

(四)充实健全激励保障机制有关规定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正向激励的要求,在奖励原则(修订草案第五十一条)、奖励情形(修订草案第五十二条)、津贴补贴(修订草案第八十条)、加班补助(修订草案第八十二条)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修订草案第八十三条)。

(五)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作出的其他修改

根据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还作了一些其他修改,主要体现在公务员考核方式(修订草案第三十五条)、宪法宣誓(修订草案第四十条)、弱化竞争性选拔方式(修订草案第四十七条)、公开遴选(修订草案第七十一条)等方面。


来源∣中国人大网、政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