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政府出台《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意见》明确,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工资总额实行可升可降,通过改革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国发〔2018〕16号)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收入分配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改革我省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从福建省实际出发,按照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完善按要素分配体制机制的要求,以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提升国有企业效率为中心,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国有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体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进一步激发国有企业创造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促进收入分配更合理、更有序。
(二)基本原则
——坚持建立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改革方向。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企业党委(党组)领导作用,依法落实董事会的工资分配管理权,完善既符合企业一般规律又体现国有企业特点的工资分配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坚持效益导向与维护公平相统一。国有企业工资分配要切实做到既有激励又有约束、既讲效率又讲公平。坚持按劳分配原则,健全国有企业职工工资与经济效益同向联动、能增能减的机制,在经济效益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同时实现劳动报酬同步提高。统筹处理好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和企业内部不同职工之间的工资分配关系,调节过高收入。
——坚持市场决定与政府监管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在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力市场价位相适应、与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匹配。更好发挥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指导和调控作用,改进和加强事前引导和事后监督,规范工资分配秩序。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实行工资总额分类管理。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隶属关系,健全工资分配分级监管体制,落实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或其他企业主管部门,下同)的分级监管责任。
二、适用范围
(三)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省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省属企业本部及省属企业所出资的各级独资、控股的子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省级有关部门或机构作为实际控制人的企业,以及省级有关部门或机构直属事业单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
(四)本实施意见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三、改革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五)改革工资总额确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政策要求,根据省属企业发展战略和薪酬策略、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结合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工资总额。
(六)完善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
1.省属企业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提高、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对于明显高于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情形,按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倍认定,具体增幅调控由省人社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企业生产经营、经济效益状况等情况确定。对主业不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省属企业,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达到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水平及以上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应低于同期经济效益增长幅度,且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省人社部门发布的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2.省属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除受政策调整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外,当年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其中,当年劳动生产率未下降、上年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明显优于行业平均水平或者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未达到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80%的,当年工资总额可适当少降。
3.省属企业未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长,或者适度下降。
4.省属企业按照工资与效益联动机制确定工资总额,原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参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七)分类确定工资效益联动指标。根据省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和行业特点,科学设置联动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突出不同考核重点。工资效益联动指标原则上为1~2个,最多不超过4个。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省属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或净利润)、经济增加值(或增加值)、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增加值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
2.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省属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或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3.主业以保障民生、服务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为主的公益类省属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营业收入或主营业务工作量、任务完成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营业收入、人均主营业务工作量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指标。
4.金融类省属企业,属于开发性、政策性的,应主要选取体现服务国家战略和风险控制的指标,兼顾反映经济效益的指标;属于商业性的,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净利润(或利润总额)、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选取人均利润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选取人工成本利润率指标;风险成本控制指标主要选取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拨备覆盖率、案件风险率、杠杆率等指标。
5.文化类省属企业应同时选取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指标,坚持社会效益优先的原则。其中,经济效益指标主要选取利润总额、营业收入等指标。劳动生产率指标主要选取人均利润、人均营业收入等指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主要选取人事费用率等指标。
四、改革工资总额管理方式
(八)全面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省属企业自主编制,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色并结合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程度,分别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备案或核准后执行。
1.对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其中,未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控机制不健全、近三年企业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其工资总额预算应实行核准制。
2.对其他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其中,已建立规范董事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健全、收入分配管理规范的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同意,其工资总额预算可实行备案制。
(九)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指标基数。已经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上年度全部工资总额为基数。未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的省属企业,初始工资总额预算基数原则上以上年度企业实发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上年实发工资总额低于前三年平均数的(剔除企业或项目关闭退出因规模性减人而减少工资总额等影响因素),可以前三年工资总额的平均数为基数,以后年度的工资总额预算基数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清算确定的工资总额为基数。对于新组建省属企业,可按照同级同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和实有职工人数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基数。
(十)合理确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省属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年度进行管理。对行业周期性特征明显、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的企业,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的省属企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报省人社部门认定后,工资总额预算可探索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周期内年度工资总额可视情在不同年度进行调剂,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求。
(十一)强化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省属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执行过程中,因企业外部环境或自身生产经营等编制预算时所依据的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执行工资总额预算情况的动态监控和指导,并对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
五、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管理
(十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省属企业在经备案或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工资总额管理制度,根据所属企业功能性质定位、行业特点和生产经营等情况,指导所属企业科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逐级落实预算执行责任,建立预算执行情况的动态监控机制,确保实现工资总额预算目标。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集团本部工资总额预算,集团本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
省属企业应积极向行业先进经验做法对标,探索工资总额管理机制创新,充分调动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子企业的工资分配积极性,理顺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关系。
(十三)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省属企业工资分配要围绕以具有竞争力的薪酬水平吸引和留住人才、提高劳动生产率、提升职工满意度、控制成本等因素统筹考虑,科学制定与企业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分配制度。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以岗位工资为主的基本工资制度,以岗位价值为依据,以业绩为导向,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并结合企业经济效益,通过集体协商等形式合理确定不同岗位的工资水平,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岗位和紧缺急需岗位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认真贯彻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有关政策措施,大力加强省属企业人才队伍建设,积极落实企业工资总额向特殊人才倾斜要求,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吸引力,确保能够有效吸引、激励和留住人才。
省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制度,使职工工资收入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合理拉开工资分配差距,调整不合理过高收入,切实做到考核制度科学合理、分配公平公正、工资能增能减。
省属企业应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统筹处理好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关系,对股票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收益应加强统筹管理,逐步完善按要素分配的体制机制。
(十四)规范企业工资列支渠道。省属企业应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逐步实现职工收入工资化、工资货币化、发放透明化。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将各种津贴、补贴等工资总额组成范围内的所有工资性收入一律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以其他形式列支任何工资性支出。
六、健全工资分配监管体制机制
(十五)加强和改进政府对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和指导监督。人社部门负责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不同职业的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会同财政、国资监管、总工会、企联、工商联等部门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制度,定期制定和发布全省企业工资指导线、非竞争类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调控水平和工资增长调控目标。
(十六)落实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监管职责。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负责指导所监管企业编制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做好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的动态监控和过程管控,按规定及时对所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结果进行清算,并将所监管企业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报同级人社部门,由人社部门汇总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可按规定将有关情况直接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十七)完善国有企业工资分配内部监督机制。省属企业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控机制,加强自律建设,规范董事会、监事会的运行。省属企业董事会应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工资分配事项,加强对工资分配决议执行情况的监督。落实企业监事会和工会对工资分配的监督责任。将职工工资收入分配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定期向职工公开,接受职工监督。
(十八)建立国有企业工资分配信息公开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省属企业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企业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相关信息向社会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十九)健全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制度。省人社、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定期对国有企业执行国家和我省工资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发放工资、滥发工资外收入等行为。加强与出资人监管和审计、税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的协同,建立工作会商和资源共享机制,提高监督效能,形成监督合力。
省属企业存在超提、超发工资总额及其他违规行为的,扣回违规发放的工资总额,并视违规情形对企业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管理的省属企业,如果出现工资总额预算管理不规范或工资分配明显违反国家工资总额管理有关规定,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认定为内控机制不健全的,应取消其备案制管理,转为实行核准制管理。
七、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加强对改革工作的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二十一)统筹推进改革。省级人社、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设区市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各设区市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实施办法,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抓紧制定所监管企业的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由同级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实施。其中,省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应于2018年12月底前报送具体改革实施办法。省属企业应根据本实施意见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抓紧制定本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于2019年第一季度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审核并确定工资总额监管方式后实施。
(二十二)做好宣传引导。各级人社、财政、国资监管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推进改革的合力,共同做好改革工作。要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解读,引导全社会特别是国有企业职工正确理解和支持改革,营造改革的良好社会环境。全省国有企业要自觉树立大局观念,认真执行国家和我省改革规定,确保改革政策落实到位。
(二十三)实施时间。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我省现行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现行的各履行出资人机构制定的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应按本实施意见进行修订完善,按程序报审后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日报、福建省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