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交〔2018〕303号
各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收件材料,优化业务流程,自2018年11月起,我中心对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期转现”)申请受理流程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银行是否授权我中心直接办理“期转现”业务,并批量缴交抵押登记费的实际情况分别按以下两种方式办理:
(一)属于银行有授权的,银行应出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事项办理授权委托书》,并与我中心签订《抵押登记费批量收取协议书》。此情况下,维持现有商品房办证与“期转现”业务一并办理“二合一”模式不变,但不再收取《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报告》和原办理抵押预告登记时发放的《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登记过程中同步办理产权人《不动产权证书》和抵押权人《不动产登记证明》,购房人(产权人)仅缴纳不动产登记费,抵押登记费由银行(抵押权人)缴交。我中心将按月定期归集及打印抵押登记费批量缴费清单,银行应在每月第一个工作周内对上一个月实际发生的抵押登记费用进行结算,同时,我中心将在门户网站上对相应的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二)属于银行未授权的,且未与我中心签订《抵押登记费批量收取协议书》的,则由产权人和抵押权人分别申请办理商品房办证和“期转现”登记。我中心将在门户网站(http://bdcdj.fuzhou.gov.cn/)上定期公告以按揭方式购买的新建商品房办理转移登记情况,由银行及时持《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表》和《抵押预告登记证明》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至我中心办理“期转现”登记,并缴交抵押登记费用。
二、在办理过程中,如涉及因产权人名称变更而造成抵押信息变更的,可按第一大点中的第(二)种方式处理,由银行出具知晓函后,产权人直接按变更后的名称办理不动产证。银行在办理“期转现”登记时再提供抵押变更材料一并办理抵押变更手续;若授权银行可同时出具抵押变更材料的,可一并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
1.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事项办理授权委托书
2.抵押登记费批量收取协议书
3.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房屋交易申请表(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
福州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2018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