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拟出新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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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闽建筑函〔2018〕91号


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根据行业管理的需要,我厅组织对2014年印发实施的《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进行修订,现形成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本次修订主要内容包括:


一、压缩《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篇幅,将具体的信用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各评价标准中明确,不在评价办法中具体明确,便于各评价标准根据行业监管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二、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调整为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不再单独开展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各行为评价权重相应调整。而企业合同履约行为的评价内容,结合建筑市场“双随机”检查,规整到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中进行评价。


现将该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请你们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8年9月28日前反馈我厅建筑业处。


传 真:0591-87616918

电子邮箱:st503@126.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8日


附件: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

信用综合评价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诚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等,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是指评价实施单位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相应资质序列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市场经营和现场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省内建筑施工企业取得相应资质后、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完成入闽信息登记后,视为自动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价实施单位,是指省、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质量安全监督等机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是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建立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部署在省住建厅官方网站,网址:zjt.fujian.gov.cn)并发布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对全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实施监督指导,探索独立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工作。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项目监管权限和评价标准,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开展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配合省住建厅完善评价系统。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明确相应的机构作为评价实施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照本办法、评价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及时更新记录建筑施工企业的信用信息,注重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评价系统与工程项目建设监管、资质资格等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二章信用评价内容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两部分组成,权重分别为50%、50%,并由省住建厅根据评价实施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一定周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期间的现场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情况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和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标准由省住建厅负责制定。具体的评价方式、评价指标、计分规则、信息采集审核、异议处理等事项在各评价标准中明确。


第八条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加减累积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一定时段内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所有分值的加减累计。


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采取动态平均分制计算。动态平均分制是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某类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按各类行为评价权重每日动态计算。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分按实际分数计算,低于零分的,按零分计算。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初次评价前的各类行为评价暂定分值,以前一季度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各类行为评价的日平均分值确定,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开始评价为止。


建筑施工企业参与评价后,如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在某一时段内按规定结束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的,在评价结束四个季度内,延续使用该企业的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分,超过四个季度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确定评价暂定分值,直至该类行为评价重新开始评价为止。


第十一条 生效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数据,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三章 评价运用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在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投资(含国有投资占主导或控股地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投标活动中应用,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中采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作为评分内容的,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应与建筑市场监管、政策扶持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省住建厅另行制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应当按评价标准予以评价。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手册,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保存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电子数据等资料,不得擅自修改,不得丢失、损坏、销毁。


评价实施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处理。


第十七条 省住建厅应当建立评价质量通报制度,对评价实施单位的评价质量予以定期通报;对评价实施单位存在较多问题的,除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外,由省住建厅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各设区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工作情况,纳入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业管理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记载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纸质、影像等资料由评价实施单位保存,评价生效后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的储存介质按相关规定保管。


第二十条 省住建厅委托的省建设信息中心应当每日定时对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电子数据进行备份,每季度对备份数据进行一次恢复测试,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 省住建厅不定期组织对评价系统进行复查核验,保证系统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同时废止。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