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住建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闽建办建函〔2018〕61号)。
文件提出,自2018年10月1日起:
1、施工许可证核发前,不再进行施工场地现场踏勘。
2、取消合同和人员备案。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报监时登记(包括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等),不得低于配备标准要求。
3、施工许可审批由15天压缩至3个工作日,要件从17项减少到13项,且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同时,文件中还明确了《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文件原文: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简化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闽建办建函〔2018〕6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和赶超目标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决定进一步简化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审批流程
(一)合并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施工许可证核发前不再进行施工场地现场踏勘。
(二)取消合同和人员备案。取消施工许可要件中的施工、监理合同和人员备案,改为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报监时登记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试验员、材料员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相关信息(监理费50万以下的项目只登记总监理工程师),登记的施工、监理人员应符合投标承诺或施工(监理)合同一致,且不得低于配备标准要求(详见附件1、2)。工程报监后若需进行人员变更(变更后人员的职称、岗位证等级不得低于变更前的人员)或者核销,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申请,建设单位核准。
(三)做到“一趟不用跑”。建设单位通过“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经施工、监理单位确认的信息和要件,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提交的信息和要件的真实性负责,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简化后的施工许可申请表及要件详见附件3,施工许可审批由法定时限的15天压缩至3个工作日(压缩至法定时限的20%),要件从17项减少到13项(减少23.5%)。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在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信息和要件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存在问题的,予以动态监管记分或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Mi记分等处理。
本文件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省厅将对“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相关的流程做相应的修改,省厅原闽建建〔2014〕25号、闽建〔2014〕7号、闽建建〔2013〕43号、闽建建〔2013〕35号同时废止,闽建建〔2015〕2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附件:
1.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2.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3.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
4.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审核表
5.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及安全文明标准化施工措施费用支付承诺书(样本)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 日
附件1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配备标准
注:
1.大、中、小型工程规模划分按《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建市〔2007〕171号);
2.项目负责人必须由建筑工程或市政公用工程类注册建造师担任。一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大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二级注册建造师可担任中小型工程项目负责人;
3.项目技术负责人必须由与工程项目施工相适应的工程类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其中大型项目必须是具备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担任,施工员应按专业配备;
4.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项目部施工管理人员不得在在建项目的建设(监理)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
附件2
福建省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注:
1.可按工程实际进度需要分阶段、分专业配备相应监理人员;
2.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总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
3.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主导专业(房屋建筑工程的土建类、市政公用工程的市政工程类,以专监培训岗位证书为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只能在一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其他专业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同一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最多可在三个在建监理合同项目上从业,项目部监理管理人员不得在同一项目或其他在建项目的建设(施工)单位或相关中介机构中兼职。以上项目数的计算依据为项目监理合同。
附件3--“施工许可申请表”,可点击登录官网下载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 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