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用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办风景函〔2018〕35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试行)(闽建〔2018〕6号,下称“评价办法及标准”),省厅组织开发了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经研究,决定于2018年8月试运行评价系统,9月1日起正式启用评价系统。现将评价系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系统登录事项
(一)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实施单位(下称“评价实施单位”)、参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下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从福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网上办事→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页面登录。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含省外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下同)录入操作时,采用CA证书登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持有原有“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CA证书的企业可以直接登录,其他无CA证书的企业可参考评价系统登录页面“数字证书办理指南”进行申请办理。
(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按照评价办法及标准的要求,将符合要求的信用信息录入评价系统。
(四)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使用省厅发放的主管部门用户信息锁登录评价系统进行相关操作。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息填报
(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初次登录评价系统时,应当认真填写本企业的基本信息。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信息有效期内,按照评价办法及标准的要求如实填报相关评价信息,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同时将信息的书面证明材料送各级相关评价实施单位审核。
三、评价实施单位信息审核
(一)省外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原件报省风景园林学会审核;福建省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原件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和受理电话详见评价系统登录页面),其中: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行为的资料原件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后,再报省风景园林学会审核。
(二)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报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评价标准的,纳入评价系统公示和发布;对于不符合评价标准的,通过评价系统予以退回并注明原因。
(三)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真实、公开和有效期限的原则。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
(四)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履约能力、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申报资料原件与网上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等选择是否准确的形式上核对。
四、其他事项
评价系统运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省风景园林学会。电话(传真):0591-87820614,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88号福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旧址附属楼三楼。
2.技术支持电话详见评价系统登录页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8月2日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