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停车场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建城[2017]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财政局,福州市城管委、规划局,泉州市公用事业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财政金融局: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政发明电〔2016〕3号)文件要求,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我省公共服务领域,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停车场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7日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乡镇及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
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精准施策,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投资乡镇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到2020年所有乡镇和70%村庄实现污水处理”的任务要求,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乡镇污水处理设施、配套管网、污泥处理以及村庄集中式处理项目、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整合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工程包项目,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实行厂网一体投资和运营。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2017年一季度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都要推出2个以上工程包,年底前落地率应达到50%以上。
二、实施要求
(一)编制方案。以设区市或县级为单位编制区域内村镇污水处理PPP工程包实施方案,将分散的同类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以及跨行业的关联项目,实行规模经营和全生命周期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盈利能力。
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包项目,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实施方案。已完成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的,可作为编制实施方案的依据;涉及存量项目的,还应依据项目的历史资料和资产评估资料等。社会资本可以先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工作,提交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建议。
实施方案可委托有一定业绩能力和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应主要包括技术、商务、组织实施等方面以及各子项目建设内容(包括规模、污水排放标准、管网长度、工艺技术路线等)、投资和运营费用测算,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框架和采购方式等内容。当地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实施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项目财务的可持续性,实施方案必须经项目所属地政府批准。
(二)实施方式。在明确发展规划、项目边界条件和调整机制等要素条件基础上,PPP工程包采取整体招标、整体签约、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结合项目特点,可灵活采用或组合采用符合操作指南要求的“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或“委托运营”(OM)等模式进行合作。合作期为10-30年。
(三)规范运作。投标文件必须包括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投资企业中标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投标文件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公司必须由中标企业足额出资,不得变更股权。PPP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公司必须提交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合同和章程,地方政府必须核验其是否与投标文件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载明的投资主体一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一般不得转让股权,确需转让的应经地方政府同意,并至少达到8年以上特许经营期限,股权受让方在财务状况、业绩及专业技术力量等方面的资格均应优于转让方在投标时的相应资格条件;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的,地方政府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终止并收回特许经营权。
(四)履约管理。合同双方要认真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增加的合理成本,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符合PPP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调价,并按时支付费用。要加强污水处理项目运行监管,对因投资运营企业原因导致污水处理不达标、运行不规范的,地方政府应责令整改,并按合同约定予以扣减运营费用,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终止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及合同办理解约和移交手续。
(五)投资回报。社会资本主要依靠使用者付费、政府付费等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回报。社会资本投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过10%测算,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当税收政策、排放标准调整等客观因素造成污水处理成本提高或降低累计超过5%时,可按合同约定对运营费用进行调整。政府付费项目,政府的支出责任纳入同级或分级财政的中长期预算规划。市、县级组织实施机构统一与社会资本签订合同并支付运营费用,运营费用需由各县、乡镇分级承担的,市、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上下结算。使用者付费项目,应约定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投资回报水平。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各地可按规定收取城镇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
(六)建设标准。根据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出台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规定执行。污水处理厂检测仪表,应根据工艺要求,按简单适用的原则配置,一般只包括液位计和流量计,可不设巴氏计量槽。同时结合我省污水处理环保监督要求,设计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村镇污水处理厂可不设置水质在线检测仪表。
(七)排放标准。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要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2010)。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上(含3000立方米/日)10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应选用具有除磷脱氮功能的污水二级处理工艺,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二级标准;规模3000立方米/日以下的乡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三级排放标准;对排放水体有特殊要求的,按环评要求执行。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项目用地。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PPP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划拨方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不得以企业所有制形式等原因阻碍相关用地程序审批。
(二)实行专项补助。采用PPP模式的工程包项目,省级专项资金补助上浮10%。省级预算内投资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每新增1万吨/日处理污水能力的,补助标准从400万元提高至440万元,其他县(市、区)从100-150万提高至220万,同时按照新增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00万的项目按照110万元给予补助。对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网运营采用各自独立的运营绩效考核指标和付费模式。对采用厂网一体化运营的PPP工程包项目,根据项目达标处理的污水处理量给予运营专项补助上浮20%,从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时限截止2020年。支持加快前期工作,2017-2018年,按照推出的工程包规模,省级财政对县(市、区)PPP工程包安排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并在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录入财政信息平台后下达。示范项目奖补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PPP工程包项目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三)提供融资增信。对民营资本投资占股超过50%的PPP工程包项目,福建省PPP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方式对项目提供优先支持,债权投资资金成本不超过市场同期融资成本。符合国开行、农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的,各地政府要积极协助争取支持。2017年底前,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PPP工程包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对重点领域PPP工程包项目,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子项目先行审核放贷。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PPP 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
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四)整合政府资金。发挥公共财政的统筹作用,各级政府征收的排污费、重点流域生态补偿资金以及各部门的涉农环境治理资金,可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村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
四、工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包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一包一策”的要求,组建推进工作班子,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挂钩,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地方政府明确的村镇污水处理主管部门为工程包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依法依规选择社会资本。涉及各子项目的协调事项,工程包挂钩领导和实施机构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程服务,推进工程包项目实施。
各地要明确污水处理PPP工程包牵头责任部门,明确拟推出的PPP工程包项目及实施机构,于2017年1月底上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将按要求对PPP工程包实施进度开展督导。
(二)优化审批机制。建立PPP工程包项目 “绿色通道”,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查、告知承诺、容缺审批”的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工程包内的项目可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可将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工作与PPP项目招投标同步进行。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应明确项目造价审核认定办法、工程变更处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竣工决算办法,保障社会资本和政府双方的合法利益。设计规模小于3000吨/日的乡镇和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免于办理施工图审查。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筑面积(不含构筑物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公平竞争机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选取合适的采购方式。合理设置项目的资格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和市场测试,按法定程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资本,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化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对不同时具备投资能力、建设资质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鼓励其组建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对已在省内投资运营城市、村镇污水处理的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依法可以不再进行二次采购。禁止中标(成交)的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相关部门要强化对PPP项目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采购争议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
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投资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福建省城乡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十三五”规划》和《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闽政办〔2016〕122号)要求,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将辖区内的城乡环卫清扫保洁、中转运输、终端处理以及市政公用领域等项目整合组成一个或若干个工程包项目,或与其他优质收益性项目捆绑打包,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新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鼓励城乡生活垃圾处理一体化。2017年一季度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都要推出2个以上工程包,年底前落地率应达到50%以上。
二、实施要求
(一)编制方案。以设区市或县级为单位编制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PPP工程包,将分散的同类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以及跨行业的关联项目,实行规模经营和全生命周期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项目盈利能力。整体规划的项目,可在明确发展规划、项目边界条件和调整机制等要素条件后,整体招标、整体签约、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结合项目特点,可灵活采用或组合采用符合操作指南要求的“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或“委托运营”(OM)等模式进行合作。合作期为10-30年。
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包项目,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实施方案。已完成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的,可作为编制实施方案的依据;涉及存量项目的,还应依据项目的历史资料和资产评估资料等。社会资本可以先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工作,提交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建议。实施方案应包括各子项目建设内容、产出说明、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框架和采购方式等内容。
(二)投资回报。社会资本主要依靠垃圾处理费和垃圾综合利用等获得回报,不足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按规定实行收费制度,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收取垃圾处理费。省级安排“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对建设运行管理好的市县予以奖励。政府对垃圾处理的支出纳入同级或分级财政的中长期预算规划。
社会资本投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过10%测算,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竞争方式确定。市、县级组织实施机构统一与社会资本签订合同并支付运营费用,运营费用需由各县、乡镇分级承担的,市、县级财政部门按财政管理体制进行上下结算。使用者付费项目,应约定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补偿机制。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三)规范运作。投标文件必须包括项目公司组建方案,投资企业中标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投标文件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单位与项目公司签署《PPP项目合同》。项目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项目公司必须由中标企业足额出资,不得变更股权。PPP合同正式签订前,项目公司必须提交工商注册登记备案的合同和章程,地方政府必须核验其是否与投标文件中项目公司组建方案载明的投资主体一致。在特许经营期限内,项目公司一般不得转让股权,确需转让的应经地方政府同意,并至少达到8年以上特许经营期限,股权受让方在财务状况、业绩及专业技术力量等方面的资格均应优于转让方在投标时的相应资格条件;未经同意擅自变更项目公司股权的,地方政府应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可终止并收回特许经营权。
(四)履约管理。合同双方要认真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条款,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增加的合理成本,应履行必要的审核、审批程序,符合PPP合同约定的要及时调价,并按时支付费用。要加强垃圾处理项目运行监管,对因投资运营企业原因导致垃圾处理不达标、运行不规范的,地方政府应责令整改,并按合同予以扣减运营费用,项目公司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坚决予以终止合同,并按相关规定及合同办理解约手续。
(五)建设标准。采用焚烧工艺的垃圾处理设施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技术规范》CJJ90-2002;《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建标〔2001〕213号)等国家规定标准。结合我省县级地区的实际情况,原则上采用垃圾焚烧处理的项目,处理规模应不少于300吨/天,鼓励临近县市区域联建垃圾处理设施,要求新建项目在设计时需统筹考虑渗滤液处置、飞灰填埋处理设施等配套设施。
(六)产出标准。垃圾处理设施的排放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福建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检测监管及考核评价标准》(DBJ/T13-93-2010)和《福建省生活垃圾卫生填进场运行维护及考核评价标准》(DBJ/T13-139-2011)等国家或地方强制规定。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项目用地。凡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由PPP项目公司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方式向PPP项目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各级政府不得以企业所有制形式等原因阻碍相关用地程序审批。
(二)实行专项补助。采用PPP模式的工程包项目,省级专项资金补助上浮10%。省级预算内投资对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新增日焚烧处理垃圾每百吨补助440万元,其他市、县220万元,同时按照新增处理能力计算补助金额低于110万元的项目按110万元给予补助。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乡镇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原有补助标准上浮10%。对以县(市、区)域为单元,实施农村垃圾治理(含阳光垃圾堆肥房建设运行管理)的PPP工程包项目,根据打捆村庄数量,超过(含)50个行政村的给予每个行政村村民每人每年补助标准上浮20%,从省级宜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补助时限截止2020年。支持加快前期工作,2017-2018年,按照推出的工程包规模,省级财政对县(市、区)PPP工程包安排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在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录入财政信息平台后下达。示范项目奖补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PPP工程包项目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三)提供融资增信。对民营资本投资占股超过50%的PPP工程包项目,福建省PPP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方式对项目提供优先支持,债权投资资金成本不超过市场同期融资成本。符合国开行、农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的,各地政府要积极协助争取支持。2017年底前,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PPP工程包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对重点领域PPP工程包项目,允许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子项目先行审核放贷。在自主决策、风挫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PPP 项目提供多种融资支持。
允许投资企业用项目预期收益权向金融机构质押贷款,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地方政府可采取相应增信措施或给予贷款贴息补助。
四、工作机制
(一)组织协调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工程包项目的组织实施,按照“一包一策”的要求,组建推进工作班子,确定一名分管领导挂钩,明确责任分工、加强部门协同。地方政府明确的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为工程包项目的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依法依规选择社会资本。
涉及各子项目的协调事项,工程包挂钩领导和实施机构应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全程服务,推进工程包项目实施。
各地要明确垃圾处理PPP工程包牵头责任部门,明确拟推出的PPP工程包项目及实施机构,于2017年1月底前上报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将按要求对PPP工程包实施进度开展督导。
(二)项目审批机制。建立PPP工程包项目 “绿色通道”,实行“一口受理、同步审批、限时办理、信息共享”的并联审查审批机制。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放在审批后、开工前完成。工程包内的项目可实行一并报批、一并审批,可将土地使用权的供应工作与PPP项目招投标同步进行。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对完全采用使用者付费,没有财政支出或资源补偿的项目,各地可简化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提高项目审批进度。根据当地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应明确项目造价审核认定办法、工程变更处理、工程款支付方式及工程竣工决算办法,保障社会资本和政府双方的合法利益。未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需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管理。
(三)公平竞争机制。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选取合适的采购方式。合理设置项目的资格条件,做好资格审查和市场测试,按法定程序公平择优确定社会资本,确保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不合理的采购条件对潜在合作方实行差别化待遇或歧视性待遇,着力激发和促进民间投资。对不同时具备投资能力、建设资质和运营能力的社会资本,鼓励其组建联合体参与竞争。鼓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民营资本,对已在省内投资运营城市、村镇垃圾处理的社会资本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选择。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提供的,依法可以不再进行二次采购。禁止中标(成交)的社会资本方和项目公司将项目转包或分包。相关部门要强化对PPP项目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采购争议和违法违规行为,确保项目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关于鼓励社会资本投资
城市公共停车场PPP工程包的实施方案
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精准施策,吸引社会资本通过PPP模式参与城市公共停车场工程包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到2020年全省城市建成区新增路外公共停车泊位10万个以上”的要求,以设区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将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停车场及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一个或若干个工程包项目,采用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合作。特别对有现金流、市场化程度高、操作相对成熟的新建公共停车场项目,要“强制”应用PPP模式;具备运营条件、由财政给予支持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要进行“强制”识别论证,鼓励运用PPP模式。2017年一季度前,福州、厦门、泉州推出3个以上工程包,其他设区市推出2个以上工程包,年底前落地率应达到50%以上;平潭综合实验区结合规划和实际需求推出项目。
二、实施要求
(一)编制方案。以市、县级为单位编制区域内公共停车场PPP工程包实施方案,将分散的公共停车场项目或关联项目组合打包,整合新建项目和已建成的存量项目、非营利项目和营利项目以及跨行业的关联项目,通过规模经营和全生命周期的建设运营管理,提高工程包的整体盈利能力。各地要拿出易经营、能赢利的项目牵头打包区域内同类项目捆绑整合、做大规模,增强项目的竞争力和吸引力,要重视推出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按PPP模式改造,对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的存量公共停车场可优先考虑按PPP模式转型。整体规划的项目,可在明确发展规划、项目边界条件和调整机制等要素条件后,整体招标、整体签约、整体设计、分期实施。结合项目特点,可灵活采用或组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或“委托运营”(OM)等模式进行合作。合作期为10—30年。
新建、改扩建的工程包项目,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实施方案。已完成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的,可作为编制实施方案的依据;涉及存量项目的,还应依据项目的历史资料和资产评估资料等。社会资本可以先期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及相关工作,提交项目所在地政府作为项目实施建议。公共停车场工程包PPP实施方案应包括项目建设内容、产出说明(不同类型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标准、服务和管理的规范标准等)、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框架和采购方式等内容。
(二)投资回报。社会资本主要依靠收取停车费及相关的便民服务收益等获得合理回报。社会资本投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可按年化不超过10%测算,结合行业特点和利率水平进行适当调整,通过竞争方式确定。经测算停车费及其他收入不足以覆盖工程包建设运营成本及合理收益的,政府可提供资源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将停车场自身及周边区域的户外广告资源、配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ATM机等便民金融服务设施作为补偿性资源,将其经营管理交予项目公司。PPP工程包项目回报仍有缺口的,由政府给予补贴,并纳入同级或分级财政的中长期预算规划。对使用者付费项目应约定价格形成、动态调整机制和补偿机制,保障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停车费具体收费标准执行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闽价服〔2016〕233号)相关规定。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创新管理、创新技术,提高运营效率,降低项目成本,提高PPP项目投资回报水平。
(三)简化建设审批
公共停车场PPP工程包合同签署后,工程包内包含的项目可并行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对实施方案中已经明确的内容不再作实质性审查。
1.利用居住区和单位自有用地设置地上机械式停车设施,未开发利用且具备改造条件的已建人防设施改造为公共停车设施,免于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利用既有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公共绿地、广场、住宅小区公共绿地等建设地下停车设施,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4〕134 号)相关规定,并应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鼓励单位小区在现有的地面停车位上建设两层的机械停车设施,免于办理项目审批、规划等手续。
2.未设置在建筑物内的机械停车设施以及专用于停放汽车的露天场地,免于办理消防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省住建厅等7部门《关于简化公共停车场设施建设审批的通过》(闽建城〔2016〕6号)中关于公共停车场设施的设置要求,按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确保不对周边建筑的消防安全产生影响。
3.单独选址建设的2000个车位以上或者环境敏感区的400个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400个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应当依法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400个以下规模的公共停车场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4.机械式停车设备建设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施工前书面告知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可施工,安装后办理使用登记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可投入使用。
三、保障措施
(一)保障项目用地。停车场用地符合划拨供地范围的,可划拨供地;不符合划拨范围的,应当有偿供地;同一宗停车场用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用地者和地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依法使用本集体所有土地,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建设公共停车场。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外的旅居车营地的公共停车场可与农村公益事业合并实施,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停车场权利人可以依法向停车场所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与地上建筑共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停车场,可单独申请首次登记,不动产权利登记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
(二)实行专项补助。2020年前,对除新开工工程按规定应当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和路内停车泊位外的公共停车位,采用PPP工程包方式实施的,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每个泊位5千元补助。2017-2018年,按照推出的工程包规模,省级财政对县(市、区)PPP工程包安排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经费补助,在项目实施方案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录入财政信息平台后下达。示范项目奖补扶持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PPP工程包项目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
(三)提供融资增信。对民营资本投资占股超过50%的项目,福建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债权或股债结合方式对项目提供优先支持,债权投资资金成本不超过市场同期融资成本。符合国开行、农发行的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的,各地政府要积极协助争取支持。2017年底前,新发行企业债券用于PPP工程包项目建设的,按债券当年发行规模给予发债企业1%的贴息,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和项目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省级财政分担部分由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各承担50%。对公共停车场PPP工程包项目,允许各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在合理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符合条件的工程子项自先行审核放贷。在自主决策、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银行业机构开展收益权质押融资和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为公共停车场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