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措施有关资质审批的意见

栏目:新闻动态 发布时间:2017-08-1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落实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措施有关资质审批的意见

闽建许[2017]8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2016年9月,省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闽建筑〔2016〕29号),为将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切实做强做大龙头企业,促进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根据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精神,现就扶持建筑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资质审批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其中某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分立给其全资子公司后,企业主要人员和工程业绩仍满足该项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要求的,可直接申请核定”事项。

  (一)技术负责人、净资产和技术装备按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考核;

  (二)企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考核;

  (三)企业申请二级总承包资质的工程业绩,不可为原申报一级资质时的业绩,且须为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或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工程项目。

  按上述政策审批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3年内不得将资质平移或分立至其他公司。

  二、关于“施工总承包龙头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可以母公司注册建造师带业绩的方式直接核定相应资质类别(母公司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或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但母公司的注册建造师、业绩仍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事项。

  (一)全资子公司的技术负责人、净资产和技术装备按相应类别二级资质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按相应类别最低等级标准考核;

  (二)母公司注册建造师所带的业绩不得为企业原申请该类别一级或特级资质时所使用的业绩,一名注册建造师仅可带资质标准中的一个类型业绩,且所带业绩需为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或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工程项目,母公司今后不得再使用该业绩申报资质。

  按上述政策审批的资质,全资子公司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不得将资质平移或分立至其他公司,在母公司存续期间,母公司所持有的股份不得低于50%。

  三、关于“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可从我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中,引进注册建造师直接申请核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业绩按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进行考核,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注册建造师、业绩仍然须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事项。

  (一)专业承包龙头企业的技术负责人、净资产和技术装备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标准考核,企业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最低等级标准考核。

  (二)引进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的工程项目不得为其原企业申请该类别一级或特级资质时所使用的业绩,一名注册建造师仅可带资质标准中的一个类型业绩,且需为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或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的工程项目,上述一级资质企业今后不得再使用该业绩申报资质。

  按上述政策审批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企业3年内不得平移或分立至其他公司。

  四、在上述企业资质审批中,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试行)要求企业主要人员须考核社保缴费证明的,社保缴费凭证为受理企业资质申请之日前3个月中的1个月。

  五、龙头企业要在我省行业转型升级中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禁止龙头企业利用扶持政策分立公司转让谋利,一经发现企业存在上述行为即撤销按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核准的资质,不再享受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六、以上建筑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执行至2019年底,并适用于自2014年起省厅公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