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8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5部门关于联合开展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黑气”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
闽建城函〔2023〕28号福建


各设区市建设局、城管局(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公安局、经发局、市场监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落实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燃气企业和个人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规范燃气市场经营秩序,决定从即日起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联合打击“黑气”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要求
  按照“部门联动、落实责任、精准治理”的原则,全面排查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供应站、餐饮场所用户,通过发动群众举报、信访线索、网格化管理等方式,摸清“黑气”重点区域、重点用户;摸清“黑气”的储存点、供应点;摸清“黑气”的运输车辆、运输路线;摸清“黑气”的实际经营者;摸清“黑气”的充装源头。通过联合开展集中专项整治行动,从严从重从快打击一批违法充装、运输、储存、销售“黑气”的行为,及时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案例,推动建设一批规范化瓶装燃气供应站点,保障群众用气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打击无证照(无燃气经营许可证、无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等违法违规燃气经营行为。 
 (二)打击燃气企业充装或流动使用不合格、超期、报废钢瓶和充装非自有产权瓶等违法行为,向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违法行为。
 (三)打击瓶装气企业充装未落实气瓶数字身份证与充装枪自控连锁、未落实销售实名制等违法行为。
 (四)打击非法储存、倒灌钢瓶、销售瓶装气等违规行为。
 (五)打击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载货汽车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及载货汽车非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集中专项治理行动,加强燃气经营许可核查,协调部门联合打击和执法,加大对用户检查、宣传力度。搜集“黑气”线索,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将案件移送相关部门。
 (二)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整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对瓶装液化气运输车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打击查处阻碍公务等违法行为。
 (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和气瓶充装站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液化气瓶充装站充装翻新气瓶、超期未检气瓶、检验不合格或已判废未去功能化的气瓶、未经登记机关同意的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监管,依法查处未取得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载货汽车擅自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及载货汽车违法运输液化石油气等行为。
 (五)商务部门。负责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燃气管理部门要牵头用好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把联合打击“黑气”治理专项行动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的原则,层层压实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和用户使用安全责任。
  (二)强化协同配合。各地要明确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市场主体的安全责任,细化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加强部门间协作和督促指导,结合餐饮等场所安全公示挂牌和巡查,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化管理作用,多渠道多方式搜集“黑气”线索,联合开展专项行动,及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健全完善打击“黑气”举报奖励制度,发动群众参与举报,完善曝光平台,及时向社会发布一批打击“黑气”典型执法案例。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多媒体、用户告知书等,广泛宣传瓶装燃气安全使用知识和使用不合格气瓶、减压阀、软管和燃气燃烧器具的危害性,营造良好社会监督氛围。
  (四)强化督办推进。各地要加大排查打击力度,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打击非法充装销售等非法行为,有重大影响的,要向当地政府和安委会报告,强化跟踪督办,危害公共安全的,及时向司法机关移送有关线索,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设区市(平潭)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汇总本地区专项治理进展情况,指定专人负责,从5月起,每月28日前上报工作进度,12月28日前报送工作总结。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福建省商务厅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