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20-05-26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闽建办建〔2020〕3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做好防台防汛准备

  (一)督促企业提前准备。各地主管部门和建机一体化企业要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海建筑工程塔吊防台风工作的通知》(闽建办建〔2018〕45号)要求,提前做好防台防汛准备。各地主管部门要对照《全省沿街塔吊明细表》(见附件),进一步核实沿街塔吊数量及分布情况,督促施工单位和业主单位对在建工地沿街塔吊逐台建立档案(标明具体位置和可能影响的道路、居民区等情况),完善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确保台风时警戒到位。

  (二)协调做好管制措施。各地主管部门要对在建工地的沿街塔吊造册建档,按照省住建厅、公安厅、省防汛办《关于做好台风期间建筑施工塔吊安全警戒的通知》(闽建建〔2018〕33号)要求,协调当地防指和公安交警等部门根据防台防汛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临时管制措施,确保台风汛期安全。

  二、扎实促进企业安全发展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建机设备存在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维保不到位、连接螺栓松动等问题,各地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管,严格落实建机一体化企业主体责任,切实提高设备安全管理水平。

  (一)狠抓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及时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持证上岗的,要责令停止使用,该记分的要严格予以记分,该查处的要立案查处,符合列入黑名单条件的,及时上报省厅处理。

  (二)强化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对复工工地的塔吊和施工升降机在2020年4月30日前未完成100%自查的,或检查发现辖区内企业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和落实安全工作机制不力的,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批评,进行信用扣分。

  (三)核查企业基本条件。对辖区内建机一体化企业基本条件不符合名录要求的,应查实后上报省厅,由省厅将其清出一体化企业名录。

  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将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排查整治及落实本通知工作情况,于6月30日前报送省厅工程处。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