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
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通报(一)
建质质函〔2019〕3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9〕282号)安排,2019年5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全国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天津市武清区畔景庭苑B区10#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天津远恒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赵晨秀;勘察单位为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汪智慧;设计单位为天津丰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明利;施工单位为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项目负责人孙硕奇;监理单位为天津天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刘昆旺。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劳务分包给无资质的天津市武清区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一建筑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悬挑式脚手架未按专项施工方案要求预埋刚性连接件,未采用可承受拉力和压力的结构。三是悬挑式脚手架悬挑钢梁穿剪力墙位置未使用木楔楔紧,钢梁能自由活动。四是多台塔式起重机标准节代替基础节使用,不符合使用说明书要求,且无法证明满足塔身基础承载力要求。五是多台塔式起重机起重臂间水平和垂直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4#塔式起重机塔身部分标准节规格不一致,且无法证明塔身能满足承载力要求。
案例二:重庆市国家文物保护综合服务设施项目3#楼工程,建设单位为重庆市江南城市建设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段炼;勘察单位为重庆市二零八勘察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刘光华;设计单位为精佳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建平;施工单位为中建欣立建设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蒋文明;监理单位为同舟国际工程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陈朝辅。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墙体拉结筋未按抗震设防要求通长配置。二是砌筑砂浆未见进场复试报告,部分钢筋未见质量保证书和复试报告。三是监理实施细则未根据实际情况编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重点监理内容。四是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五是5#塔式起重机基础两侧积水严重且变形开裂,塔式起重机安装方案内容不完备。六是施工升降机、悬挑式卸料钢平台两侧的双排脚手架未设置横向斜撑。
案例三:河北省石家庄市春熙雅园1#住宅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河北喜得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兆谦;勘察单位为河北建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建波;设计单位为新中远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丽;施工单位为河北大业城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姚东星;监理单位为河北燕赵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会文。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地基与基础工程单独发包,涉嫌肢解发包。二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三是塔式起重机未设置顶升横梁防脱装置,连接销轴螺栓固定挡块缺失,主卷扬机在吊钩连接板处连接销轴螺栓定位挡板移位失效;力矩限制器、载荷限制器行程开关设置不足,附着装置非原厂制造。四是部分模板支架水平杆固定在外脚手架上。
案例四: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九颂禧园1#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哈尔滨恒奥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闵道发;勘察单位为黑龙江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李彦林;设计单位为黑龙江北方建筑设计院,项目负责人张海民;施工单位为江西省洪铄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余飞文;监理单位为宾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白福利。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砌块、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复试。二是多台塔式起重机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案例五:吉林省长春市力旺莲花山项目C-7#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吉林省力旺精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涛;勘察单位为吉林省林业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云树春;设计单位为福建泷澄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柳松华;施工单位为吉林省宇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力;监理单位为吉林省建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王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模板脚手架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公司,涉嫌违法分包。二是局部砌体填充墙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拉结筋。三是预拌砂浆、砖未按规范要求进行复试。四是设计未注明剪力墙混凝土强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保证体系不健全。五是部分楼层混凝土底板、顶板存在多处裂缝。
案例六:辽宁省沈阳市檀月墅二期A项目2#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沈阳中南乐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方磊;勘察单位为中冶沈勘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新;设计单位为辽宁中远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大军;施工单位为浙江欣捷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柳忠杨;监理单位为沈阳市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李建军。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门窗、基坑支护等工程分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涉嫌违法发包。二是首层部分楼梯预留钢筋的位置和长度不符合设计要求,未安装支座梁主筋,分布筋未按设计要求锚入两侧框架梁或剪力墙内,楼梯折梁(板)处钢筋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三是2层顶板钢筋保护层厚度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模板支撑体系搭设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多处搭设不牢,稳定性差。五是落地式脚手架局部剪刀撑、横向斜撑、连墙件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六是模板支架所用钢管、扣件未按规范要求进行抽样复试。七是3#塔式起重机与工地围墙边高压线安全距离不足,现场未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未悬挂明显警示标志。
案例七:湖北省武汉市汉阳旧城风貌区C地块危房改造项目2#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湖北福星惠誉汉阳房地产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周啟伟;勘察单位为中机三勘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温国炫;设计单位为中信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范旭东;施工单位为湖北万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郑杰;监理单位为北京华远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郭运财。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分包单位未提供现场负责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涉嫌挂靠。二是部分楼层混凝土存在严重外观质量缺陷。三是2#楼塔式起重机起重臂与1#楼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监理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未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案例八:湖南省长沙市星城•星座二期16#栋工程,建设单位为湖南永宏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肖坚;勘察单位为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彭文彪;设计单位为中机国际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卢瑜;施工单位为湖南长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陈文龙;监理单位为湖南恒实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杨昊辉。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二是专业分包单位未提供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帐款支付凭证,且专业分包单位无法提供其项目现场负责人的合同、社保缴纳凭证、工资支付凭证,涉嫌转包。三是塔式起重机起升钢丝绳断股、断丝现象严重。四是局部楼梯平台及梯段等临边无防护措施。五是塔式起重机局部附着杆锚固支座均只安装两根穿墙螺杆,未提供附墙装置设计计算书,且未提供原厂制造证明。
案例九:广东省广州市大石碧桂园安置房19#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广州碧臻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徐皖峰;勘察单位为广东省地质物探工程勘察院,项目负责人梅玉丽;设计单位为广东博意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邓志奇;施工单位为上海建工五建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郭志昌;监理单位为广东省广大工程顾问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熊文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剪力墙竖向承重构件与水平梁交接处混凝土浇筑方式与设计图纸不符,局部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要求。二是楼层预留洞口防护不到位。三是现场配电系统不符合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要求。
案例十: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甘木岭拆迁安置小区项目2#楼工程,建设单位为南宁市和思置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春;勘察单位为桂林市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赵印良;设计单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项目负责人潘文明;施工单位为广西东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黄明辉;监理单位为广西南宁宏翔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胡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塔式起重机重量限制器接线断开,未调试合格。二是地下室底板和外墙防水材料厚度不符合设计要求。三是拉结钢筋未按抗震设防要求通长配置,现场多处构造柱设置不符合设计要求。
案例十一:贵州省贵阳市天合中心2#楼工程,建设单位为贵州虹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刘碧友;勘察单位为贵州地质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简德超;设计单位为贵州正业工程技术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罗荣贵;施工单位为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陶平凡;监理单位为贵州建工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揭光伟。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在未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前,将土石方工程直接发包给无相应承包资质的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二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即开工建设。三是混凝土标养试块留置数量不符合规范要求。四是柱墙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梁板,局部柱核心区浇筑了低等级混凝土,强度推定值不符合设计要求。五是部分楼层临边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六是多台塔式起重机基本处于同一作业高度,且相互干涉。
案例十二:四川省成都市中南樾府项目三标段4#楼工程,建设单位为成都中南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余新昊;勘察单位为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宋志坚;设计单位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段巍;施工单位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吕兵;监理单位为四川省城市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汪仕虎。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建设单位将土石方工程直接发包给四川万古长青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涉嫌肢解发包。二是局部悬挑式物料钢平台悬挑钢梁未有效固定。三是监理单位未按要求开展巡视和平行检验工作。四是局部填充砌体未按设计要求设置构造柱。
案例十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富力城商住小区一期5#楼工程,建设单位为乌鲁木齐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杨胜;勘察单位为山西冶金岩土工程勘察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李耀杰;设计单位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设计研究院,项目负责人王维毅;施工单位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江三红;监理单位为广州广骏工程监理有限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唐顺兰。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一是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岗履职。二是现场实际监理人员非监理单位人员,日常监理涉及的签字均系造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9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