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9-07-30

关于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近年来,我省农房建设、拆除、室内装修工程(以下简称“农房建设”)人身伤亡事件时有发生,造成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农房建设是一项技术性强的工作,保证农房建设质量安全,农村建筑工匠是关键因素。为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提升技能水平,规范从业行为,确保农房建设质量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改进农房建设管理确保安全质量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6 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建村〔2016〕280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住房建设技能,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能够独立或者合伙承接低层农村住房(三层以及三层以下)施工的个体工匠。

  二、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指导各地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库,向社会公开。

  三、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农村建筑工匠的监督管理,组织所属县(市、区)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建立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库,向社会公开;组织编制易学易懂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技术要点“一张图”和事故案例加强技术指导和警示提醒,指导县级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

  四、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和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农村建筑工匠轮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二)建立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制度,录入信息库实施动态管理,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农村建筑工匠不良行为予以核实后记入档案,向社会公开。在全省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信息系统建成之前,应在每次首期培训后将工匠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组织成立农村建筑工匠协会,加强工匠队伍自律管理;

  (四)组织编制易学易懂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和技术要点“一张图”、事故案例加强技术指导和警示提醒;

  (五)其他应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的工作。

  五、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农房建设中农村建筑工匠从业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培训,并具体负责以下事项:

  (一)组织挂村领导和工作队、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从业行为监督检查,对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的行为予以核实、制止,将相关不良行为进行登记后汇总上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将市(县、区)编制的农房建设质量安全须知、技术要点“一张图”和事故案例发放到农村建筑工匠和建房村民;

  (三)定期公布一批规范作业、信誉较好、建房村民满意度高的农村建筑工匠(或班组)名单;

  (四)引导建房村民选择经培训合格、无不良从业记录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农房建设;

  (五)其他应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的工作。

  六、农村建筑工匠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技能:

  (一)7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二)具有两年以上施工经验,未发生过建房质量安全事故;

  (三)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七、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建筑工匠年度培训(含首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省、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提供师资指导。

  培训内容应包括建筑识图、施工技术、建房质量安全及房屋拆除安全常识、农村危房改造修缮加固技术、村庄建筑风貌管控要求和乡土营造方法、行业政策法规等知识。

  八、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近期免冠彩色2寸相片3张。

  农村建筑工匠参加首次培训的时间应不少于16学时。经培训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其《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登记。《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建筑工匠本人留存、一份由组织培训的县级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寄送市级主管部门备案。

  九、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已登记的农村建筑工匠,免费提供继续教育培训。继续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每3年为一个周期;农村住房建设有关法律、政策、标准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需要临时组织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在一个继续教育周期中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超过24学时的,由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中予以注明、加盖公章。参加继续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足24学时的,应重新参加首次培训。

  十、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以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行业协会、高等院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机构承担农村建筑工匠教育培训的具体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农村建筑工匠收取培训费用。

  十一、农村建筑工匠应当依法承接低层农村住房施工业务,与建房村民签订施工合同,按照农房建设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十二、农村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或标准图集进行施工,并根据农房建设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自行采取或要求建房村民提供保障施工安全的措施。

  十三、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选用或帮助建房村民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对建房村民选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及建筑构配件的,应当予以拒绝。

  十四、农房建设项目竣工后,农村建筑工匠应当配合建房村民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的保修义务。

  十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房建设相关规定,组织挂村领导、工作队和村两委干部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施工作业行为监督检查,对农村建筑工匠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

  十六、农村建筑工匠有以下行为的,应认定为不良从业行为:

  (一)以欺骗等手段取得农村建筑工匠登记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本人农村建筑工匠登记信息的;

  (三)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且未按照要求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改正的;

  (四)违反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和施工作业规范进行施工,导致发生房屋倒塌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不良行为的情形。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作为不良行为记录及时上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取消该农村建筑工匠的登记,该工匠两年之内不得再参加培训。

  农村建筑工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鼓励农村建筑工匠购买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有关工程保险,防范施工风险。

  十八、县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通过培训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并培育一批业务熟悉、技术过硬、行为规范、品行端正的农村建筑工匠,做为本地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土专家”,通过聘用为乡村农房建设安全协管员、邀请参加监督检查、作为培训师资力量等方式,充分发挥其作用,不断强化农房质量安全的技术支撑。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7月17日

附件下载

  • 福建省农村建筑工匠档案登记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