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厦门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15号),为进一步推进“对台商独资或控股开发的建设项目,借鉴台湾的规划及工程管理体制”试验任务,探索实施“一区两标”,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决定将《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台商独资或控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闽建筑〔2015〕17号)的实施范围扩大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包括福州、厦门、平潭三个片区),请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台商独资或控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6月24日
平潭综合实验区内台商独资或控股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