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9-05-21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财政局,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环土局、财金局:

  为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工作,根据《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实施意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村〔2018〕115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方案”),吸纳省委巡视反馈的意见,提出如下工作意见,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目标任务

  把建档立卡贫困户放在突出位置,全力推进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和革命“五老”人员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等4类重点对象(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的危房改造,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现有建档立卡贫困户等4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存量危房改造任务,2020年巩固提升,确保基本解决贫困户住房不安全问题。

  二、精准核实改造对象

  (一)规范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认定按照《三年行动方案》规定,严格执行先确认身份信息,后鉴定危房等级的工作程序。县级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及时提供的4类重点对象名单(含动态变化新增的),由住建部门组织开展危房鉴定。县级住建部门也要主动对接扶贫等部门,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新增的4类重点对象,确保一户不漏。不属于4类重点对象的、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1.5倍的农户纳入其他贫困户(家庭年纯收入=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纯收入+转移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农户年纯收入÷家庭常住人口数);乡(镇)、村要逐级审核,剔除不符合申请条件(含已享受造福工程政策)的对象后,汇总其他贫困户名单到县级住建部门(危改部门),由县级政府组织财政、市场监管、公安(交管)、住建、自然资源、人行等部门对申请农户信息进行联审比对,查找是否存在“家庭成员有稳定财政供养人员、有商品房、有经营实体、有小轿车或大型农机具、有大额银行存款”等情况。

  危房鉴定工作由县级住建部门委托有房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进行危房鉴定,或抽调、聘用有经验的土建类结构专业工程师与镇村干部组成鉴定小组开展简易鉴定(参照附件1)。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的4类重点对象和其他贫困户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二)精准锁定危房存量台账。农村危房改造户要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按照要求逐户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认定表(附件1)。实行一村一汇总、一镇(乡)一台账的管理制度,在建立并保存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档案信息录入信息检索系统形成电子台账,及时与扶贫、民政、残联部门比对,审核确认危房存量台账并逐级汇总上报省住建厅。农户身份及危房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按照上述程序进行调整。

  (三)严格脱贫退出标准和程序。建档立卡贫困户退出时,县级住建部门要审核其住房是否符合《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A、B级”标准。对于危房户自愿通过其他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且无改造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在履行确认程序后可不再将其危房纳入改造范围,但必须书面提醒农户主动拆除或不再使用危房并现场张贴告示,做好存档备查。

  (四)加强脱贫户住房安全保障的跟踪管理。村“两委”、驻村工作队(驻村、包村干部)和挂钩帮扶干部要公开联系方式,跟踪掌握脱贫户住房安全保障情况,对因台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影响产生住房安全隐患的,第一时间报告乡(镇)政府,及时采取措施帮助脱贫户消除安全隐患。

  三、强化改造全过程管控

  (一)加强审核把关和工作指导。在审核和验收时,各地要严格把关拆除重建的建筑面积标准,避免农户过度举债,指导合理制定设计方案,为将来扩建预留接口,满足农户基本使用和未来扩建需求。鼓励通过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等方式,兜底解决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特殊贫困群体基本住房安全问题,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施工单位。

  (二)加强质量安全检查和竣工验收。农村危房改造由农户和施工方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要做好质量安全基本知识宣传,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的指导。乡镇政府要开展施工现场巡查与指导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和督促施工人员开展关键环节现场质量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对于农户自建的,要将危房改造质量安全要点告知农户;对加固改造的房屋,应有技术人员对加固方案、加固材料、施工方案及施工操作队伍进行把关审查,确保加固施工过程安全以及加固后的房屋达到安全标准。按照“竣工一户验收一户”的原则,在改造竣工后15日内由县级住建部门委托有房屋鉴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逐户进行住房安全性评定。评定合格后的15日内,县级住建部门和乡镇政府要逐户指导农户验收,并提交验收表、备案书等材料(附件2、3)。

  (三)加强补助资金监管。各地要全面应用扶贫资金在线监管系统,及时足额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强化资金拨付到户“最后一公里”的监管,确保安全高效使用资金。

  (四)规范农户档案信息管理。设区市住建部门要组织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的录入工作,加强审核与抽验,发现问题督促县(市、区)整改。县级住建部门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制度,在完善纸质档案的基础上将相关信息录入农户档案信息检索系统,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四、全面排查“住房安全保障”突出问题

  各地要按照《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开展贫困户住房安全“回头看”的通知》(闽建办村函〔2019〕24号),全面排查核实“住房安全保障”突出问题,建立问题台账并实施销号管理,深入推进农村危房改造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治理,着力解决脱贫攻坚中存在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不深不细不实不准等问题,以作风攻坚促脱贫攻坚。要加大警示教育宣传力度,定期通报有关问题及处理结果。实行月报制度,由设区市每月底前向省住建厅报送问题台账整治进度情况(附件4)。

  五、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健全工作机制、协调推进“住房安全保障”各项工作。住建、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完善贫困户身份和住房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加强资金保障。市、县(区)要通过加大投入、发动社会帮扶和引导农户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切实加大对深度贫困户和未纳入中央补助范围的其他贫困户的倾斜支持,避免因补助标准过低导致改造不到位、安全隐患未消除。对于因动态变化新增的危改对象(超出省下达的任务)由各地自筹资金,在2019年底前全部完成改造。

  (三)加强监督指导。建立分级培训机制,市、县(区)要建立基层工作人员有关危房鉴定、住房安全性评定、修缮加固等业务轮训机制,提高工作水平。要认真落实扶贫领域“1+X”监督职责,加强层级监督指导,完善调研督导和入户访查方式,抓好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并强化问责追责力度,全面夯实“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

  (四)加强信息宣传。各地要严格执行危房改造任务分配结果和改造任务完成情况镇村两级公开,制作并免费发放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并加强入户宣传,提高群众知晓率和认可度。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工作成效以及好的经验做法,营造积极的舆论氛围。各设区市每季度要向省住建厅报送本地区的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附件:1.农村危房改造(对象认定)简易鉴定表

     2.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表

     3.农村危房改造备案书

     4.住房安全保障存在的突出问题清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