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下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办理权限的通知
闽建建〔2018〕41号
福州市建委、厦门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要求,结合住建部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属地管理原则,请福州、厦门、平潭住建主管部门将福建自贸区福州片区、厦门片区、平潭片区内的房建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下放至各自贸片区办理,做好相关衔接及指导服务工作,支持福建自贸区深化改革创新。同时,要明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防止脱节。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21日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