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筑〔2018〕4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建筑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38号),现就在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福建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福建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二、外国投资者在福建自贸区内设立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应按照《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和《工程设计资质标准》申请设计企业资质证书;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三、在福建自贸区设立的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项目,其中:在福建自贸区设立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福建省的中外合资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福建自贸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1日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