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公布取消行政审批中的证明事项的通知》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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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取消

行政审批中的证明事项的通知

闽建许〔2018〕15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房管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取消下列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中的证明材料:

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取消由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延期中,提交“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改为由审批部门在“项目监管系统”中“责任主体监管信息查询平台/施工安全考评/施工企业考评结果告知书”功能模块中查询。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取消执业人员“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企业主要人员社会保险证明”、“财务审计报告”、“主要设备购置发票”、“厂房证明”和“企业代表工程业绩总造价30%以上的工程总承包发票”。

三、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认定。取消执业人员“预注册或预变更证明”、“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

四、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综合、专项资质认定。取消“净资产审计报告”、“检测机构办公及试验场所产权证明”、“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其检定有效期证明和购置票据”、“检测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五、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取消“房地产估价师社保证明”。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备案。取消“征收工作人员社保证明”。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2日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