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建委等十一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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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的通知

榕建质安〔2018〕1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努力打造中国幸福第一城,健全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体系,切实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经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专此


附件:《关于加强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


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

福州市城乡规划局

福州市环境保护局

福州市农业局

福州市林业局

福州市水利局

福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福州市园林局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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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坚持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努力打造中国幸福第一城。围绕“创新、开放、绿色、幸福”的总要求,通过建立健全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体系,切实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现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的理念,从更高的站位、用更宽的视野、以更大的格局来审视我市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全领域、全地域、全过程加强房屋、市政、交通、公路、水利等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推动我市创新开放绿色幸福现代化城市的建设。我们将通过建立健全严格管控、依法审批、强化监管、考核评价的机制,全面加强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努力打造中国幸福城。

二、严控占用山水林田湖草资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全领域、全地域、全过程开展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切实加强对占用山水林田湖草资源建设项目审核审批的管理,严控审批占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山水林田湖草资源的建设项目。确需审批的,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凡占用市中心城区重点区位山水林田湖草资源的项目,必须报经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凡占用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城镇、村居周边山水林田湖草资源的项目,必须报县(市)区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同意。

三、加强城乡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

为切实改善我市城乡生态环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加强我市全领域、全地域、全过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管工作,即涵盖我市辖区范围内房屋、市政、地铁、交通、水利等全领域建设项目,并加强从项目立项审批阶段直至竣工验收阶段的全过程监管。 

(一)强化建设项目审批阶段监管

发改、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水利、林业、环保等审批部门要强化协同配合,在不增加项目审批环节和审批材料的前提下,应要求建设单位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审批资料中包含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有关内容。

1、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阶段。在立项阶段引入生态风险、生态质量、水土保持等方面评价,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加强对于城市绿地、水系统、生物多样性保护等生态要素和生态格局的保护,为项目决策以及制定生态风险管理措施提供依据,在实现投资效益的同时,通过开展保护修复和综合治理等手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生态可持续发展。

2、项目规划阶段。必须要考虑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尊重与适应的原则,以保护城市自然生态资源和保障城市生态安全为规划重点统筹协调,充分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生态园林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染治理、林地开发利用等因素。

3、项目设计阶段。建设项目在设计时充分考虑施工过程中可能对周边环境产生的影响,增加建设场地保护与修复方面的内容。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对设计中缺少场地保护修复内容的,应判定为绿色建筑设计不合格。

4、项目招标阶段。要将文明环保、生态修复等费用列为不可竞争费用,鼓励投标人提出基于全寿命周期成本节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竞标方案,并增加相应的资金预算及履约保证条款。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经济激励机制,从源头上鼓励绿色施工、文明施工行为。

(二)加强建设项目实施过程监管

1、加强工程开工前控制。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组织施工单位熟悉建设场地及周边地理环境、工程红线范围内的管线布置、场地道路规划、临时设施布置等。施工单位按要求编制生态保护专项施工方案,必须在施工前对全体的施工作业人员进行教育交底,做到生态保护责任到人。

2、加强施工过程监管。各市直建设项目监管单位要各司其职,督促参建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资源保护修复。推行标准化施工,鼓励企业在施工现场推广装配式等工厂化施工工艺,减少施工现场环境污染、减少资源浪费。监管单位应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未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未及时进行生态环境修复等行为。

(三)强化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管。

1、联合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对施工单位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完成施工合同的指标之一。建设项目验收时,建设、交通等部门与林业、国土、水利等审批部门开展联合验收,确保各项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措施落实到位。

2、严格惩处措施。未达到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要求的项目,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修复,对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且拒不按期修复的责任主体,列入我市诚信体系“黑名单”。

3、建立考评机制。建立第三方考核机制,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设计确定的生态环境保护修复任务、指标进行考核。建设项目实施过程未满足相应指标要求的,按合同约定扣除违约金,并责令施工按要求予以修复。同时,依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进行评价。

四、健全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机制

(一)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工作负总责,应督促政府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定期组织开展辖区范围内各类已建、在建建设项目占用山水林田湖草情况的检查,牵头组织辖区内已破坏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解读,提升市民群众和企业保护意识。

(二)明确部门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严格落实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监管职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山开采项目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强化对在采矿山“边开采边治理”的监管,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制度,督促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及时修复在采矿山生态环境。建设部门负责督促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工程等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编制《福州市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技术导则》。交通、水利等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公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民政部门督促责任单位修复治理因修坟造墓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林业部门负责修复因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或林木采伐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坚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落实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坚持“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各类已建、在建工程项目和矿产资源开发等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实现资源利用、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建设单位负责对工程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行为中被破坏的山水林田湖草进行保护和修复,禁止在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资源修复过程中对修复治理区域周边生态环境造成新的破坏。对历史遗留、责任人灭失的已破坏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环境,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治理与修复。

五、建立检查督查机制

(一)严格日常检查。进一步明确并落实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大检查工作责任,做到动员部署到建设单位、责任落实到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到建设单位,严查严管,封堵漏洞。市直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检查临近山水林田湖草的在建项目,不漏掉任何一个盲点,不留下任何一个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建立台账,督促建设单位定准对策措施,及时治理纠正。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的建设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工的立即予以停工。对严重破坏山水林田湖草涉及违反法律的城乡建设项目,应对违法建设单位和责任人按规定上限予以行政处罚;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二)开展联合执法。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协调林业、国土、园林、规划、城乡建设、城管、水利、环保等部门,建立山水林田湖草保护执法通报制度,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联合执法重点检查占用市中心城区重点区位,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城镇、村居周边破坏山水林田湖草资源的项目,制止非法侵占山水林田湖草活动,严禁出现新增违法项目。加大破坏生态环境违法案件查处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建滥占山体以及擅自设立户外广告和倾倒垃圾、渣土和有毒、有害物质等各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三)加强责任追究。对城乡建设项目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未履行生态修复治理职责、拒不配合主管部门查处工作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各类已建、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不到位、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建设项目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的,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对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依法追究林业、园林、国土、规划、城乡建设、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监管责任。

附件:《城乡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修复责任分解表》

附件



来源∣福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