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公共卫生和维护国家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疫苗管理法起草工作。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布,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邮件和邮寄的方式提出意见建议,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在征求意见稿公布的同时,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还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这份说明则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背景、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做了详细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一万四千余字,共十一章。下面,跟小编一起了解下这部疫苗法律征求意见稿的“看点”。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背景,起草说明开篇就提到: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起草说明指出,案件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加快完善疫苗监管长效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
不难看出,完善疫苗方面的法律法规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可能有人会问,以前我国关于疫苗生产、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怎样的?
一篇题为《我国疫苗安全监管法律研究》的文章中梳理了我国疫苗安全监管的立法及监管体系,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类别都有与疫苗有关的立法。具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质量生产管理规范》等。
该文同时也指出了我国疫苗立法的一些缺陷,如疫苗监管相关立法等级低。针对这一点,文章提到,2005年6月1日,国务院颁布《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该条例是除了《药品管理法》之外规范我国疫苗监管工作的又一法律依据,但是制定主体是卫生部,等级上明显略低。该文还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统一的《疫苗安全法》。
具体到长春长生疫苗案上,今年10月,长春长生疫苗案再获重大进展,国家有关部门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没款91亿元。对于长春长生的行政处罚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至于刑事责任方面,长春长生疫苗案15名涉案人员被刑拘,具体会不会被处以刑罚、会被处以何种刑罚还有待相关部门发布具体的消息。
事实上,从长春长生案的处罚依据也可以看出,对疫苗涉案企业和人员的处罚分散在数个不同的法律和法规中。
而此次立法,上述起草说明也讲得很清楚:将分散在多部法律法规中的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规定进行全链条统筹整合,系统谋划思考,提升法律层级,强化法律措施,增强疫苗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有必要制定专门的疫苗管理法。
根据上述起草说明,不难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的“目标”,就是一部专门的疫苗管理法。
《征求意见稿》共十一章,分别为:总则、疫苗研制和上市许可、疫苗生产和批签发、上市后研究和管理、疫苗流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与补偿、保障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关于内容的关键部分,起草说明也提到,《征求意见稿》的重点是结合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的特点,对疫苗监管的特殊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关于疫苗生产,《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四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和疫苗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疫苗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持续加强偏差和变更管理,实时记录生产、检验数据,确保生产过程持续合规,相关资料和数据真实、完整和可追溯。
事实上,熟知长春长生疫苗案的整个发展脉络,就知道疫苗的问题出在了生产和批签发环节。其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的事实包括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等。
《征求意见稿》疫苗流通章节对招标采购,疫苗供应和配送,储存、运输规范,疫苗销毁等作出了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轰动一时的2016年山东非法疫苗案曾引发了人们对疫苗储存、运输的反思和关注。
在《征求意见稿》第四十条指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应当遵守疫苗储存、运输管理规范,保证疫苗质量。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符合要求,并实时监测、记录温度。
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引爆舆论后,疫苗监管也是外界普遍关心的一个问题。政知君注意到,《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九至八十二条从诸多方面对于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
第七十一条提到了药监部门监督检查。指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研制环节和境外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监督检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疫苗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对为疫苗研制、生产、配送、储存等活动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相关单位进行延伸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七十九条提到了地方政府具体责任。指出,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疫苗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发现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可以采取责任约谈、责令改正、依法予以处理等措施。
起草说明指出,《征求意见稿》严惩重处违法行为。这体现在《征求意见稿》的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具体内容:
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的,受种者可以要求惩罚性赔偿。
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对违反疫苗管理规定的,处罚幅度总体在《药品管理法》处罚幅度内从重。
总结近年来疫苗案件暴露的问题,对数据造假等主观故意违法行为予以严惩。
强化监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责任追究。监管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地方政府组织领导不力造成严重损害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第八十九条规定,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一)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的;
(二)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的;
(三)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的;
(四)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召回措施的;
(五)其他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事实上,针对上述情况,如果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来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无疑是更加严格细致且处罚更重的,这也和起草说明中的表述“严惩重处违法行为”是一致的。
11日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官网公布《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开始为期半个月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舆论聚焦中,这份有关疫苗的法律征求意见稿,如何回应社会关切?给出哪些强有力的监管措施?
资料图:患者接种疫苗 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制定法律的必要性——长生问题疫苗案暴露监管漏洞、制度缺陷
涉及疫苗安全,这部疫苗管理的专门法律备受关注,法律的征求意见稿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和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起草。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站挂出的起草说明称,疫苗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国家安全。“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既暴露出监管不到位等诸多漏洞,也反映出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
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国家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
《征求意见稿》开篇第一条就明确立法目的是“为保证疫苗安全、有效、可及,规范疫苗接种,保障和促进公众健康,维护国家安全”。
第五条还明确“国家坚持疫苗的战略性和公益性”。此外,国家实行疫苗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建立全国电子追溯协同平台,整合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追溯信息,实现疫苗质量安全可追溯。
资料图。 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全流程的监管,加强上市监管——审慎选择受试者 制定详细的受试者保护措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开展疫苗临床试验,须经伦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床试验应当由三级医疗机构或者省级以上疾控机构实施或者组织实施。
此外,建立临床试验安全监测与评价制度,并根据风险制定详细的受试者保护措施。疫苗临床试验不得以婴幼儿作为受试者,审慎选择受试者,合理设置受试者群体和年龄组;受试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获得受试者本人及其监护人的书面知情同意。
更严格的生产监管——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在疫苗生产和批签发环节,《征求意见稿》对疫苗生产实施严格准入管理,要求有足够的产能储备以应对紧急情况下的供应需求,要求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信用记录,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背景、从业经历。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疫苗实施批签发管理,每批产品上市前应当经过批签发机构的审核、检验。此外,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疫苗出现质量问题的,保险公司在承保责任范围内予以赔付。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上市后的研究管理——工艺落后质量不高,规定期限达不到要求的要退市
疫苗上市之后,《征求意见稿》要求,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定并实施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对发生可能影响疫苗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的变更进行充分验证。疫苗生产工艺落后、质量控制水平明显劣于同品种其他疫苗现有水平的,限期进行工艺优化和质量提升,规定期限内达不到要求的,予以退市。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对产品设计、生产工艺、风险获益比明显劣于预防同种疾病的其他类疫苗的品种,予以淘汰。
流通和接种监管——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
在流通和接种环节,《征求意见稿》明确,医疗卫生人员应当记录疫苗的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接种日期、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受种者等内容,确保接种登记信息准确、可追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
异常反应补偿责任方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无过错补偿原则。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给予一次性补偿。
资料图。胡远航 摄
严惩违法!——明知疫苗有质量问题仍销售,受种者可要求惩罚性赔偿
《征求意见稿》大篇幅规定了对于疫苗违法行为的严惩重处。其中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明知疫苗存在质量问题仍然销售,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种者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行政处罚也要从重
《征求意见稿》明确,相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方面,对违反疫苗管理规定的,处罚幅度总体在《药品管理法》处罚幅度内从重。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刘冉阳 摄
——这些弄虚作假行为将被严惩!
《征求意见稿》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上市许可持有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召回措施;其他具有主观故意的严重违法行为。
——药监、卫生等部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从重追责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等部门在疫苗管理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出现重大疫苗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参与、包庇、纵容疫苗违法犯罪行为,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干扰阻碍责任调查,或者帮助伪造、隐匿、销毁证据的,依法从重追究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就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公众健康、促进公共卫生和维护国家安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共同负责疫苗管理法起草工作。
现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公布。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一、将意见和建议发送电子邮件至:FGS@saic.gov.cn
二、将意见和建议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邮编100820)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法规司,并在信封上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11月25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