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部、央行、最高检等4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针对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责任主体提出43项联合惩戒措施。 《备忘录》指出,一是科技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相关部门提供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信息。同时,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二是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
01 联合惩戒对象 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02 跨部门联合惩戒措施 涉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 1.依法限制参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2.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 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3. 依法限制取得建筑开发规划选址许可、新增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等。 ● 实施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 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 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 发改财金〔2018〕16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机构: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7〕1798号)等有关要求,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科研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科技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广电总局、中科院、社科院、工程院、银保监会、证监会、自然科学基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科协、铁路总公司联合签署了《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 民 银 行 科 技 部 中 央 组 织 部 中 央 宣 传 部 中 央 编 办 中 央 文 明 办 中 央 网 信 办 最 高 法 院 最 高 检 察 院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中央军委科学技术委员会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自 然 资 源 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商 务 部 卫 生 健 康 委 国 资 委 海 关 总 署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 电 总 局 中 科 院 社 科 院 工 程 院 银 保 监 会 证 监 会 自然科学基金会 民 航 局 全 国 总 工 会 共 青 团 中 央 全 国 妇 联 中 国 科 协 铁 路 总 公 司 2018年11月5日
来源∣国家发改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