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强作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报告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10-2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年10月24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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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本次会议安排,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报告2016年以来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由来和任务目标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因此,执行的过程必然是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的过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如果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来看,执行难主要表现在


一是查人找物难。


相当数量的被执行人想方设法以转移隐匿财产、隐藏行踪等手段规避执行,甚至暴力抗拒执行,严重妨碍了执行工作开展。人民法院通过登门临柜的方式查找被执行人行踪和财产,不仅耗时费力、成本高昂,而且能够覆盖的地域范围和财产形式十分有限。


二是财产变现难。


人民法院查找到的财产很多是房地产、车辆、船舶、股权、证券等,需要评估拍卖。鲜活农副产品、飞机、有毒或易燃易爆危险品、金融经营资格等特殊财产对评估拍卖的时限、方式要求更高。但传统拍卖模式周期长、佣金高、成交率低、廉政风险大,不利于财产顺利变现。


三是排除非法干预难。


长期以来,有的单位和个人基于部门利益、地方利益,干预、妨碍执行,有的甚至截扣执行标的物、围攻执行人员。在防止领导干部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过问案件“两个规定”颁布以后,这种现象有了很大改观,但干扰执行的情形仍时有发生。


四是清理历史欠账难。


执行难问题由来已久,特别是由于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缺乏合法规范的甄别退出机制,陈案越积越多,有的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存在严重风险隐患。一些矛盾尖锐的信访老案化解难度很大,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予以解决。


执行难成因复杂,是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叠加、交织的集中体现。


从内部原因看,


一是执行规范化水平不高。一些法院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及乱执行现象,违纪违法、徇私枉法现象时有发生。


二是执行人员力量和能力不足。近年来执行案件每年都在600万件左右,执行干警年人均办案达150件左右,执行队伍的人员配备和能力素质不能充分满足工作需要。


三是执行制度机制不够健全完善。法院内部立案、审判、执行等环节存在衔接不畅问题,评估拍卖环节存在较多弊端。四是执行工作管理不够规范。执行实施过程具有相对分散、节点多等特点,异地执行、现场执行等环节监督管理困难,存在较大管理风险。一些法院执行案件底数不清、情况不明,执行管理失序。


从外部原因看,


一是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健全。一些公民的法治观念和诚信意识不够强,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尚未形成,社会成员信用记录相对缺失,对多头开户、各种财产形式登记在他人名下等基础性信息缺乏有效掌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有的当事人规则意识淡薄,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有的甚至通过虚假诉讼等方式,达到拖延执行的目的。


二是执行依据复杂多样。按照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仅负责执行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等法院自身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还负责依法执行仲裁裁决、部分行政决定、公证债权文书、司法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境外法院的民商事判决、境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等生效法律文书。部分仲裁、公证行为引发当事人较大争议,被执行人不断提出不予执行申请或异议,影响执行工作质效。


三是执行标的种类繁多。当前各类新型金融资产、无形资产、投资权益等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但监管、登记等制度尚不健全,尤其是隐名投资、股权代持等情况给财产查控带来障碍。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形式除金钱给付之外,还包括腾退房屋、赔礼道歉、赡养老人、抚养及探视子女等行为给付,执行难度较大。


四是法律和配套制度不够健全完善。我国尚未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执行程序在《民事诉讼法》中仅有35个条文,很多问题缺乏明确规定。


在配套制度方面,


我国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与执行案件有关的救助制度也不完善。实践中对拒执罪适用较少,法院与有关方面配合形成合力不够。五是多种经济社会矛盾交织。执行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紧密,大量矛盾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最终都汇集到执行领域,聚焦在款物分配清偿等攸关当事人切身利益的环节。一些涉及土地使用权、房产、股权等权属争议的案件,标的额巨大,往往关系到众多申请执行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权益,加大了矛盾化解和执行难度。


需要说明的是,执行过程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这类案件,一般称之为“执行不能”案件。近年来,我国生效裁判文书的自动履行率逐年提升,2016年、2017年分别为51%、57%,剩余40%多未自动履行的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中,约有5%属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约有43%属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执行不能”案件。


换算下来,民商事案件中,约18%的案件是“执行不能”案件。这类案件所涉债务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法人债务。被执行企业债台高筑、濒临破产,甚至处于无人员、无财产、无办公场所的状态,这些“僵尸企业”在执行中形成大量“僵尸案件”。另一类是自然人债务。一些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案件,被执行人自始就财力有限,甚至“家徒四壁”,确无清偿能力。实践中,许多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是以国家信用作背书,只要有生效文书就一定要执行到位,要求法院兜底、承担化解一切风险的“无限责任”。


从世界各国通例来看,“执行不能”案件都属于当事人应当承担的商业风险、法律风险、社会风险,并非法院执行不力所致,需要通过个人破产、社会救助等制度机制予以解决,不属于申请执行的范围,不能进入执行程序。但在我国,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并未置之不理,而是通过严格审查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纳入“终本案件库”管理,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一旦发现有财产必须及时恢复执行,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兑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党的十八大以来,(略)因此,2016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


201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略),将“四个基本”具体化为“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作为阶段性目标,即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范要求,90%以上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化解或办结,全国90%以上法院达标,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目前,各级法院都在按照既定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目标要求。


为客观准确评价“基本解决执行难”情况,我们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由中国社科院牵头的4个部门、13家媒体、15名专家学者组成评估团队,独立对“基本解决执行难”进行跟踪评估。第三方评估机构于2017年对外发布了评估指标体系,今年5月又对指标体系进行了修订完善,在执行实际效果、当事人满意度、社会认可度等方面增加了指标、加大了权重。目前,第三方评估工作正在陆续开展。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进展及成效


2016年3月以来,人民法院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面推进执行信息化、规范化建设,不断深化执行体制机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加大投入保障力度,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刀刃向内,全面打响“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884万件,执结1693.8万件(含终本案件),执行到位金额4.07万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05%、120%和76%。


(一)紧紧依靠党的领导,推动构建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略)目前,党委领导、政法委协调、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已初步形成并不断完善,为“基本解决执行难”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推进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一网打尽”。针对传统执行查控模式存在的执行效率低、覆盖财产范围窄、查控人力成本高等难题,最高人民法院建立“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16家单位和3900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联网,可以查询被执行人全国范围内的不动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船舶、车辆、证券、网络资金等16类25项信息,基本实现对被执行人主要财产形式和相关信息的有效覆盖,极大提升了执行效率,实现了执行查控方式的根本变革。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为5746万案件提供查询冻结服务,共冻结资金2992亿元,查询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信息546万条,车辆4931万辆,证券1085亿股,船舶119万艘,网络资金129亿元,有力维护了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推进联合惩戒体系建设,让失信被执行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推动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联合惩戒,努力破解规避执行难题。2016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发改委等60家单位签署文件,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采取11类37大项150项惩戒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担任公职、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出行、购房、投资、招投标等进行限制。截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211万例,共限制1463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522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322万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四)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有效破解财产变现难题。为克服传统拍卖方式存在的诸多弊端,从2012年开始,浙江、江苏等地法院率先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及时总结经验,确立以网络拍卖为原则、传统拍卖为例外的司法拍卖新模式,出台网络拍卖司法解释,从2017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法院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并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截至目前,全面实行网拍的法院达到3260个,法院覆盖率为92.5%,网络拍卖数量占整个司法拍卖的80%以上。实行网络司法拍卖以来,成交率、溢价率成倍增长,流拍率、降价率、拍卖成本明显下降,有效祛除权力寻租空间,斩断不法利益链条,实现了拍卖环节违纪违法“零投诉”。从2017年3月网拍系统上线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网络拍卖74.7万余次,成交22.1万余件,成交额5030亿元,标的物成交率73%,溢价率66%,为当事人节约佣金153亿元。针对司法拍卖评估环节效率低问题,创设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和委托评估等形式多样的评估方式,建立统一网络评估平台,提升评估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提高财产处置效率,减轻当事人负担。


(五)强化执行管理,确保执行权依法规范高效运行。(略)


(六)规范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破解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管理难题。对于“执行不能”案件,人民法院通常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为防止终本程序被滥用、将原本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纳入终本案件范围,最高人民法院紧紧抓住终本案件合格率这一关键指标,建立完善严把进口、规范管理、畅通出口、有序退出的终本案件管理机制,明确只有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达到规定标准,才能认定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将该类案件纳入单独建立的终本案件库,每半年由网络查控系统自动查询一次,并对数据库内被执行人常态化限制高消费,一经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立即恢复执行,数据库向全社会公开,接受全社会监督。同时,通过积极推进执行转破产工作,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探索社会救助、商业保险等途径,依法有序分流解决终本库中的“执行不能”案件。


(七)深化执行体制机制改革,促进执行工作长远发展。(略)


(八)强化执行公开,形成理解支持执行的浓厚社会氛围。坚持在执行工作领域贯彻依法公开、主动公开、全面公开、实质公开原则,升级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拓宽执行信息公开范围,确保执行权在阳光下运行。推广江西高院“法媒银”平台经验,加强与新闻媒体合作,加大曝光力度,让失信被执行人无处藏身。先后在山东、北京、江苏、安徽、湖南、福建、河南、吉林、四川等地法院举办22场“决胜执行难”全媒体直播活动,借助电视媒体和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全景呈现人民法院决战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进展,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100余家媒体、网络平台参与直播,累计超过3.2亿人次在线收看,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生动展示了法院执行工作的声势,体现了法律的权威,营造了褒奖诚信打击失信的良好舆论氛围。2014年以来,每年元旦、春节前后集中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共执行涉民生案款239亿元。各地法院纷纷开展“百日会战”“假日执行”“雷霆行动”等攻坚执行难专项活动,啃下一大批“骨头案”,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有力震慑。对恶意逃避执行、转移隐匿财产的失信被执行人,依法适用司法拘留、罚款、限制出境等强制措施,坚决打击抗拒执行行为。制定适用拒执罪司法解释,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文件,解决拒执罪自诉方面难题。2016年至2018年9月,全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罪犯14647人,累计拘留失信被执行人38万人次,限制出境3.2万人次;特别是今年以来,共判处罪犯7281人,拘留13.4万人次,同比分别上升90.6%和11%,形成打击逃避、规避执行行为的强大声势。


(九)切实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现代化执行“铁军”。(略)广大执行干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讲党性、讲纪律、讲奉献,三年来夜以继日战斗在执行一线,大江南北、千里奔袭,风餐露宿、蹲点守候,无私奉献、顽强拼搏,为解决执行难竭尽全力,涌现出许多可歌可泣的先进人物和事迹。黑龙江高院执行局局长侯铁男、广东信宜市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伍彤等27名同志牺牲在工作岗位上。加强执行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设立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执行专业委员会和国家法官学院执行学院,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咨询专家库和全国执行人才库,加强执行理论研究,创新教育培训工作,提升干警执行能力。找准破解执行难的着力点,首先从解决执行工作中自身存在的问题入手,坚持从严管理,发布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划定“高压线”,开展为期一年的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活动,“刀刃向内”整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等问题。加大考核问责力度,2016年以来全国法院共有54名院领导、执行局长因工作不力被免职或调离执行岗位;共查处利用执行权违纪违法干警884人,坚决清除执行队伍中的害群之马。坚持严管与厚爱相结合,强化职业保障,高度关注执行干警的身心健康,通过推广为执行干警购买人身保险等方式,减少干警后顾之忧,激发广大干警攻坚执行难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十)自觉接受监督,确保公正高效执行。(略)


总的看,“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非打不可。通过这场战役,打出了声威,打出了士气,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执行制度、机制和模式。(略)


三、当前推进“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当前“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与人民群众期待还有不小的差距。


一是各地工作开展不够平衡。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的现实基础、投入保障等差异很大,导致出现工作开展不平衡问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也不尽相同。有的法院已经较早达到了核心指标要求,执行联动机制等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目前主要任务是查漏补缺、固强补弱;有的法院则起步较晚,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等支持的力度不够,执行理念、模式、投入、进度相对滞后,目前仍在艰苦奋战。整体来看,在最后收官阶段,全国同步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仍有不小的压力,仍需付出艰巨的努力。


二是执行信息化水平仍需提升。有的法院对执行信息化工作重视不够,统筹协调不到位,部门之间沟通不畅、协作不力。网络查控系统中冻结、扣划功能尚未实现全覆盖,仍需进一步扩大范围、拓展功能。有些信息化平台存在操作繁琐、运行不畅等问题,功能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执行指挥管理平台需要进一步优化升级,以提升实战效果。


三是执行队伍仍然存在不适应问题。由于执行案件数量大、增长快,加上存在被执行人抗拒执行、逃避执行现象,广大执行干警攻坚执行难期间牺牲节假日、长期超负荷连续作战,任务重、压力大、风险高,因公殉职患病的人数增多,身心健康需要引起关注,工作生活条件需要改善。一些地方执行队伍老化,力量不足,知识储备滞后,能力素质跟不上形势任务需要。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及乱执行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少数执行人员吃拿卡要、作风不正、违法乱纪甚至贪腐渎职问题仍然时有发生。


四是联合惩戒体系还未能实现全覆盖。一些地区未设立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筹协调联合惩戒工作,未就落实联动机制情况建立管理考核、责任追究等制度。一些协助执行单位未能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嵌入本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影响了失信惩戒的实际效果。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限制入住星级酒店、限制其子女就读私立高收费学校、限制获取政府补贴、限制海关认证、限制高消费旅游等方面,一些地方的工作举措没有落地,查控下落不明失信被执行人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


五是全社会对执行工作的理解认识不统一。虽然人民法院通过执行公开、以案释法等多种方式,积极向当事人和社会各界解释“执行不能”问题,引导社会公众形成对执行工作的正确认知,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但从全社会范围看,仍然有不少当事人对“执行不能”缺乏理解。为此,还需通过加强法治宣传积极探索个人破产制度、加大执行救助力度等长效机制加以根本解决。


四、下一步工作措施和建议


目前,“基本解决执行难”正处于攻坚克难、决战决胜的最后关键时期,也到了推动长远解决执行难问题的窗口期。下一步,全国法院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这一阶段性目标之后,继续保持执行工作高水平运行,建立完善长效机制,努力在更高层次推动执行工作长远发展,实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总的思路是坚持“六个结合”:


(一)把解决当前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结合起来,着力补齐短板、精准攻坚,持续推进信用中国、法治中国建设。


(二)把强制执行与规范执行结合起来,既要对规避执行、干预执行、抗拒执行行为零容忍,又要坚持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保护产权,推动营造更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把依法惩戒与司法关怀结合起来,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坚决予以惩戒,对因“执行不能”而陷入困境的申请执行人进行救济,充分彰显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


(四)把健全制度与应用科技手段结合起来,坚持不懈走信息化之路,以信息化促进规范化。


(五)把解决执行难与解决“执行不能”结合起来,尤其注意通过典型案例、法治宣传等方式,教育引导群众增强风险意识,自觉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从源头上治理执行难。


(六)把发挥法院职能作用与动员社会力量结合起来,推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更加健全完善。结合工作实际,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各级法院将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坚持挂图作战,集中力量、握紧拳头,一鼓作气、乘势而上,确保如期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针对攻坚过程中的重大难点问题和“骨头案”,紧紧依靠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和政协支持,充分发挥“基本解决执行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把相关问题纳入到党委工作大盘子、政法委重点督办事项中加以解决。针对各地工作发展不平衡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督促落后地区集中力量强弱项、补短板,全面提升各级法院执行工作整体水平。精准对标对表评估指标,本着对事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实事求是接受第三方评估,坚决防止弄虚作假,确保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二是巩固工作成果,确保执行工作保持高水平运行。要坚持攻坚之后不放松、不懈怠,把“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的成果常态化、制度化,将行之有效的经验及时固定下来,推动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行制度,充分发挥其优越性。进一步提高新收执行案件办理质效,加强旧存案件清理工作,高度重视执行案件源头治理,加大诉讼保全适用力度,严格规范管理终本案件,强化立审执协调配合、案件繁简分流、执行与破产有序衔接等工作机制,促进执行工作健康发展。持续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严格规范执行活动,用“制度铁笼”“数据铁笼”约束执行行为,有效避免各类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问题。


三是坚持创新思维,加快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完善网络查控系统,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合作,不断扩大网络查控范围,强化冻结、扣划功能,推动实现网络查控系统对各类财产的全覆盖。健全完善全国四级法院“三统一”执行管理模式,运用信息化系统,消除传统执行管理盲区,将管理触角从结果延伸至全过程,实现管人、管案、管事相结合。加强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在执行工作中的运用,优化升级各类执行信息化系统平台,让现代信息技术更好服务保障执行工作。


四是立足长远、统筹兼顾,建立完善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牢牢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优势、制度优势,进一步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深入推进联合惩戒工作,加强同协助单位的网络对接与信息共享,将失信名单、惩戒措施嵌入业务流程,更多实现自动识别、自动拦截、自动惩戒。深化执行公开,逐步实现执行流程节点信息全部公开,让当事人、律师等更多了解、理解、参与执行工作。加大执行宣传力度,坚持全媒体直播等有益经验,推动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自觉接受人大、政协、检察机关以及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畅通监督渠道,促进执行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五是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院,建设过硬执行队伍。统筹考虑执行工作实际需要,稳定执行人力配备与资源配套,充分保障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执行队伍长远发展需要。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和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为契机,进一步探索符合执行工作特点的职业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增强执行干警的职业尊荣感。在全国范围开展执行人员全员培训、实操考核,对不达标的一律调离执行岗位。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大正风肃纪力度,建立健全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违纪违法常态化防范处理机制,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惩治执行领域司法腐败,确保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针对当前解决执行难面临的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四点建议:


一是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支持,促进全社会形成更加理解支持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完善执行立法,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加快制定强制执行法,为解决执行难提供充分法治保障。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进一步完善相关诉讼法律制度,更好适应执行实际需求。


三是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健全不敢逃债、不能逃债、不愿逃债的制度体系。


四是推动健全执行救助制度、司法救助保险制度,使更多涉民生案件困难当事人得到救助,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