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的通知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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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监督检查工作,省住建厅于近日印发了《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现解读如下:


《办法》共十三条,包括法律依据、适用范围、职责分工、项目库管理、检查人员库管理、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措施、监督检查结果公开及应用等事项。


一、《办法》适用于省、市、县(区)房地产主管部门(或政府指定部门)对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双随机监督检查。


二、《办法》规定各类别“双随机”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该类企业或项目不少于30个,从项目库中随机抽取。按检查内容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


三、《办法》规定入选检查人员库的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及要求。检查组从检查库人员库中随机抽取,组成若干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


四、《办法》梳理了双随机全面检查事项清单及违规行为处置建议,其中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共23项、房地产估价机构检查共15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共25项,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共27项。各项违规行为惩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政策导向、行业发展需要,及时调整检查事项清单。


五、《办法》明确监督检查方式,包括调阅相关档案资料、现场检查等。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检查组可以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要求属地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等。


六、《办法》明确检查成果内容应当予以恰当记录,录入“双随机”检查系统。检查结果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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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的通知


闽建〔2018〕10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随机抽查工作部署要求,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需要修改完善的,请及时反馈省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0月14日


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双随机”检查工作,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及《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营销策划中介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进行“双随机”检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房地产市场的“双随机”检查工作。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下辖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市场的“双随机”检查工作。

第四条 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按检查对象分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项目)四个类别,不同类别“双随机”检查可分别开展或联合开展。省级各类别“双随机”检查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每次抽查该类企业或项目不少于30个。各市、县(区、管委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检查频率、检查内容和检查企业对象数量,但检查频率不少于两次。

第五条 省厅负责建立和管理全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系统,完善全省检查人员库和检查对象库(企业库和项目库)。省级检查人员库包括省厅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省级房地产行业专家以及各市级检查人员库人员;市级检查人员库包括设区市及所辖县(市、区、管委会)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市级房地产行业专家。

省厅负责完善和维护省级检查人员库信息,各设区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善维护市级检查人员库信息。检查人员库人员信息应当定期更新,检查人员库人员信息包括检查人员姓名、性别、年龄、专业、职称或职务、工作单位、工作所在市(县、区)、联系电话等。

第六条 入选检查人员库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房地产行政管理人员或具有中级及中级以上职称(房地产经济、估价、经纪、工程类职称或物业管理类职称)的房地产行业专家,熟悉相关业务、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等;

(二)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热心协助各级监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第七条 开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前,应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企业(项目)类别和各类别检查企业(项目)数量,由负责牵头部门2名工作人员,随机从该检查类别的对象库中,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被检查企业(项目)。依据检查对象分布情况从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成若干个检查小组,每个小组不少于2人,其中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不少于2人,负责1-2个设区市的“双随机”检查。根据抽查地域回避、利益回避、申请回避等原则,不宜成为检查人员的或由于检查人员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检查人员。

第八条 开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前,应当制定本次检查内容清单。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可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即对照检查内容清单(详见附件1)实施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专项检查应根据实际需要,选取部分内容实施检查。

第九条 检查组实施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现场检(核)查,明察暗访;

(三)查看企业相关证件,以及相关的档案文件等资料;

(四)要求企业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五)其他依法需要采取的措施。

第十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检查组应当立即责令企业立即或限期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对于较复杂的,检查组应当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交由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作进一步调查核实;对发现非本部门权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要求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求属地房地产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检查组实施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时,应当对照事先制定检查内容清单逐项核查,将检查情况予以记录,填写《“双随机”检查记录表》,“双随机”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双随机”检查系统。照片、录音、录像以及处罚整改档案等现场检查材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二条 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结束后,将在省住房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布检查情况和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理情况。检查结果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相关数据自动推送给相关信用评价系统。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根据国家政策变化和行业发展需要,省住建厅将及时调整《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内容清单》。

 

附件:

1.福建省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内容清单(全面检查事项)

2.房地产市场“双随机”检查记录表(模板)

(点击附件可查看及下载附件!)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