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
(2018年版)的通知
闽建〔2018〕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加强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审查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等规定,省厅制定了《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信用评价标准(2018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10日
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机构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审查服务水平,保证施工图审查质量,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和《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闽建〔2013〕4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制定公布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标准,监督指导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系统的建设和管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授权具体业务部门或单位统一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有关的本级审查项目信用信息的采集、复核等具体实施工作,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实施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评价标准,对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评价周期内从事施工图审查的市场行为、质量行为和内部管理等情况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审查机构信用评价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信用评价内容包括市场行为、审查质量、内部管理和不良行为等四个方面,采用全省施工图审查信息管理系统日常动态监管和现场信用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 审查机构信用评价以《福建省施工图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标准》为依据,信用评价得分由市场行为得分(20分)、审查质量得分(60分)、内部管理评价得分(20分)和不良行为评价等四部分组成;信用评价总分100分,不设负分,采用扣分制,直至总分扣完为止。
同一项目、同一行为受到多个行政处罚、行政处理的,以分值最高的计算,不重复累加。
第六条 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审查机构信用评价时,有权根据信用评价内容要求审查机构提供有关施工图审查的文件和资料,审查机构应予配合,并提供相应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
第七条 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对信用评价合格的,按照信用评价计分结果予以排名。
第八条 信用评价得分<60分或存在下列不良行为的,信用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超出施工图审查机构确定书确定的类别和范围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的;
(二)使用不具备资格的审查人员进行施工图审查的;
(三)因审查机构失查发生严重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的;
(五)规避监管,虚报施工图审查项目指标信息的。
第九条 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对信用评价得分最高的三家审查机构,给予全省通报表扬,并作为其调整业务范围的基本条件的重要依据;信用评价得分位列全省后三名(含不合格审查机构)的,将其列入事中事后动态监管的重点对象;信用评价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个月。
第十条 整改期满,审查机构应提出整改情况核验申请。经核验整改到位的,可以按原确定的资格范围继续承接审查业务;逾期不改或经核验仍不合格的,不再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当加强审查人员数字化审查能力建设,适应施工图数字化审查工作需要,提升审查效率和信息化水平。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