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派出所出具证明有新规:接待的首位民警全程盯办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09-18

据公安部消息,为切实解决社会反映强烈的“奇葩证明”问题和个别部门随意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证明等问题,近日,公安部制定出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五个一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明确,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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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市民排队办理购房证明。图片来源:视觉中国


近期个别地方又出现了群众开证明遇到困难的情况,暴露出一些基层单位和工作人员责任意识、服务意识不强,业务素质不高等问题,并且仍有少数单位违规要求群众到公安派出所开具已取消的证明,或是要求公安机关按照“指定格式”开具证明,给群众办事带来不便。

对此,公安部研究出台《规定》,“五个一律”即:

一是一律实行首接负责制。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接待询问的首位民警为首接责任人,负责对办理事项进行全程盯办。对不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首接责任人要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二是一律实行限时办结。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证明,符合出具条件且能够当场出具的,应按照规定式样、办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当场出具证明;需要调查核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无法当场出具证明的,应告知群众办结时限,在完成调查核实等工作后及时出具;对手续、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确需补正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群众所需补正的手续和材料;对群众有特殊需要的,应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缩短办理时限。

三是能够内部核查的,一律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推进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对已实现信息共享,不需提供证明材料的事项向社会公布,针对这些事项不再要求群众提供证明材料。

四是超出职责范围的,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群众到公安派出所申请出具的证明,凡无法律法规依据、属于要求出具证明的单位自行设定的,公安派出所一律出具书面告知书并说明不予开具的理由,同时将相关情况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上级公安机关及时将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不合理证明的情况向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作出反馈。省级公安机关要制定统一的告知书式样。

五是一律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开具证明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严肃追究责任。

据悉,公安部已于日前将《规定》印发全国公安机关,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来源∣公安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