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规范应试人员应试行为,明确监考人员工作职责,维护公平公正的考试秩序,近日,司法部印发《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和《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规则》共9章53条,分为总则、工作职责和人员要求、报名工作、考区考点考场设置、试题试卷管理、考试实施、评卷与成绩管理、收费以及附则。
★ 一是明确了三级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明确参与命题管理的工作人员不得报名参加考试或者组织、参加社会机构考试培训工作。
★ 二是简化报名程序和手续,减少不必要的证明材料,只需报名人员对其填报信息实质内容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 三是规定了考区、考点和考场设置标准,要求考区考点考场设置需具备完善的考试安全体系、有标准化考点考场、符合国家保密管理规定等。
★ 四是加强了试题试卷管理,明确试卷使用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司法部批准后销毁,电子答题数据由司法部考试工作机构保存。
★ 五是优化了考试实施工作,对考试组织实施的准备事项、工作机制以及监考人员配备、考点考场布置和考试过程中备用卷启用程序等特殊情况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 六是规定了应试人员对成绩异议的救济渠道。
此外,基于目前台湾地区尚未设立考区,为便利台湾应试人员,明确台湾居民可持台湾居民居住证在大陆或者香港、澳门考区参加考试。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共5章25条,分别为总则、一般规定、计算机化考试、纸笔考试和附则。
★ 一是明确应试人员应当遵守的一般性规定。规定应试人员应当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考场,明确进入考场和离开考场的时间,明确应试人员在考场内应当遵守的考试纪律。
★ 二是明确应试人员参加计算机化考试的行为规范。规定了考试作答、异常处理、考生权利及责任划分等内容,明确非因应试人员原因造成设备故障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 三是明确应试人员参加纸笔考试的行为规范。除规定考试作答、异常处理、考生权利及责任划分等内容外,明确要求应试人员不得将司法行政机关配发的考试材料带出考场。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监考规则》共5章32条,具体为宗旨、一般规定、计算机化考试、纸笔考试和附则。
★ 一是明确监考人员的一般性规定。对监考人员条件、选聘、各类监考人员的工作职责、配备标准等作了规定,并对派出巡考人员、督考人员进行了规定。
★ 二是明确了计算机化考试的监考要求。分别从计算机化考试的考前准备、考试实施基本流程以及电子试题下载和回收、考试机管理等方面,对监考工作内容进行了细化和明确。
★ 三是明确了纸笔考试的监考要求。规定了监考员在纸笔考试中的具体工作内容、流程和标准,包括考前试卷(答卷)领取、分发,考中管理,考后试卷(答卷)回收、清点、封装以及配发材料回收等考务操作。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场秩序,确保考试公平公正,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应试人员应当尊重监考人员,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监督和检查,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经考务安全管理系统核验身份后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
无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五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前四十五分钟内可以进入考场。
考试开始三十分钟后,应试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考试结束前六十分钟内,应试人员经监考员同意后可以交卷离开考场。
第六条 应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考试纪律:
(一)不得在考场内喧哗、走动等影响他人考试或者交卷后在考场附近喧哗等影响考试秩序;
(二)不得在考场内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或者以互打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
(三)不得与他人交换试卷(答卷),不得窥视、抄袭他人答卷或者同意他人抄袭;
(四)不得在规定时间以外答题;
(五)不得将试卷(答卷)、草稿纸和考场配发材料带出考场,不得抄写试题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试题信息进行记录、存储、传输出考场;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
第七条 应试人员除携带必需文具外,不得随身携带书籍、笔记本、纸张、报刊、电子用品、存储设备及通信工具等物品进入考场。考场提供文具的,应试人员不得自行带入。
第八条 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后,应当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居民身份证放在桌面左上角,供监考员查验。
第九条 应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章 计算机化考试
第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前,根据监考员的要求和提示,登录考试系统,填写准考证号和居民身份证号,阅读考生须知、注意事项等,核对考试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遇有无法登录、计算机系统或网络通讯故障、信息错误等情形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
第十一条 应试人员应当按照监考员的指令和规定的步骤操作计算机,使用鼠标和键盘在设定的答题区域内答题并保存答题结果,不得执行其他操作。
第十二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擅自关闭计算机、调整计算机显示屏摆放位置和角度、搬动主机箱、更换键盘和鼠标等外接设备,不得在考试机上插入硬件和安装软件。
第十三条 考试期间,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如出现试题内容显示不全、识别率低、切换缓慢等情形的,可以举手报告,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十四条 考试期间,如出现网络故障、电力故障、设备故障等异常情况的,应试人员应当及时向监考员报告,服从监考员安排,耐心等待解决。
非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出现的设备故障导致延误答题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补时、补考。
第十五条 应试人员因自身原因导致电子试卷下载延迟、题目漏答、考试设备损毁、电子答题数据上传有误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系统自动回收电子答题数据。应试人员应当待监考员确认电子答题数据全部上传后,有序离开考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没有按照要求进行登录、答题、保存电子答题数据,导致系统不能正确记录相关信息的,应当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章 纸笔考试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在考试开始后三十分钟内,按照要求在试卷(答卷)标明的位置填写(填涂)姓名、准考证号,供监考员现场查验。
应试人员不得在答卷上标记或者在非署名处署名。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使用规定用笔,在答卷设定的答题区域作答。设置选作题的,应试人员可选择其一作答。
第二十条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致使试卷(答卷)损毁、污皱的,不予更换。
第二十一条 因应试人员自身原因损坏试卷(答卷),填写(填涂)不清,错填、漏填姓名、准考证号,或者答题位置错误、顺序颠倒,导致无法识别姓名、准考证号,无法扫描和判读答题内容或者导致答题评分失准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应试人员不得要求监考员解释试题,但遇有试卷(答卷)分发错误、印刷不清等问题的,可以举手并经监考员同意后询问。
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应试人员应当立即停止答题,将纸质试卷(答卷)和考场配发材料放置在桌面上,经监考员核验无误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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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