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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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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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闽建办风景〔2018〕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园林局、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投标人应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其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括园林绿化施工。


二、城镇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项目的招标人,可以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规模,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主要管理和技术等人员的配备及人数要求,并由投标人作出人员到位承诺。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关于施工招标工程特殊性认定和类似工程业绩设置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17〕39号)的规定设置类似工程业绩。


三、施工单位应当组建施工现场项目管理队伍,根据合同约定配备匹配的管理和技术等人员,具体按照附件2要求配备人员。


四、施工单位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兼任2个及以上园林绿化在建工程项目负责人。


五、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施工现场管理和技术等人员到岗履职及其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和考核,其考核结果纳入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诚信管理。


附件:


1.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城镇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表     


3.有关解释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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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海南省规划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


现将《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城市建设司。


附件: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做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取消后市场管理工作,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事中事后监管,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


第三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现场管理工作经历和专业技术能力。


第五条 综合性公园及专类公园建设改造工程、古树名木保护工程、以及含有高堆土(高度5米以上)、假山(高度3米以上)等技术较复杂内容的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具备工程业绩。


第六条 园林绿化工程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应具有与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相匹配的履约能力;


(二)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具有良好的园林绿化行业从业信用记录;


(三)资格审查委员会、评标委员会中园林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委员会专家人数的1/3;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招标人不得将具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第八条 投标人及其项目负责人应公开信用承诺,接受社会监督,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参考。


鼓励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以银行或担保公司保函的形式提供履约担保,或购买工程履约保证保险。


第九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内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监管:


(一)苗木、种植土、置石等园林工程材料的质量情况;


(二)亭、台、廊、榭等园林构筑物主体结构安全和工程质量情况;


(三)地形整理、假山建造、树穴开挖、苗木吊装、高空修剪等施工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可由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保修养护期,一般不少于1年。保修养护期满,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监督做好工程移交,及时进行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应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国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规定,建立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和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工程质量安全和诚信行为动态监管体制,负责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的归集、认定、公开、评价和使用等相关工作。


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信息系统中的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应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和评标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城镇园林绿化施工现场人员配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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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有关解释


1、 园林绿化专业是指园林、园林施工、园林规划设计、园林植物、风景园林、园林绿化、园艺、景观、环境艺术、市政园林等专业。


2、园林绿化施工员、园林绿化安全员、园林绿化质检员、园林绿化材料员证书需由福建省各级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协会)颁发的。

    

3、 绿化工、花卉工、花卉园艺师等园林绿化技术工种证书需由福建省各级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或福建省风景园林学会(协会)颁发的。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