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全国多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曝光了一批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山东省东营市通报8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问题;
湖南省郴州市多名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因酒驾被处分;
河南省伊川县“双开”5名醉驾党员干部;
黑龙江通报13名处级领导干部酒驾醉驾行为责任追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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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福建也有类似通报——
福建闽清3名党员干部因酒驾受处分;
漳州通报6起党员干部酒型案例 6名党员受处分;
梅列:通报一起党员领导干部醉驾肇事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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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案例表明了纪检监察机关对此类问题“零容忍”,重拳出击、严肃查处的鲜明态度。
小编注意到黑龙江这起通报有点不同:黑龙江通报13名处级领导干部酒驾醉驾行为责任追究情况,此次被通报的级别是处级领导干部,有的已经退休!具体如下——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防办原主任、党支部书记夏晶醉酒驾驶问题
2017年12月30日22时,夏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1月6日,香坊区法院判处夏晶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夏晶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哈尔滨市重点污染源环境监管中心原副主任金世洲醉酒驾驶问题
2018年1月18日0时,金世洲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世茂大道与祥安南大街交叉口时被松北区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属于醉酒驾驶。2018年2月7日,松北区法院判处金世洲犯危险驾驶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万元。金世洲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哈尔滨市水政监察局副局长王岩木酒后驾驶问题
2017年12月29日19时,王岩木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金牌大道4公里200米处时被度假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王岩木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法警总队直属支队原支队长魏行舸(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
2017年12月31日20时,魏行舸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香坊区公滨路与红旗大街交叉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魏行舸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哈尔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原党组成员杜国林(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
2018年1月16日20时,杜国林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道里区景江东路时被顾乡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杜国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国土厅矿产资源储量处副处长宿永斌酒后驾驶问题
2018年1月12日18时,宿永斌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世纪大道与民生路口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岭西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宿永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绥化市农业委员会副调研员赵宝军酒后驾驶问题
2018年1月9日13时,赵宝军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北辰街与新兴街交叉口时被绥化市交警支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宝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办公室副调研员赵凯酒后驾驶问题
2018年2月11日21时,赵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珠江路与红旗大街路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赵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鸡西市人民检察院原副处级检察员张杰(已退休)酒后驾驶问题
2017年12月29日12时,张杰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南大街与红星乡路交叉口时被鸡西市鸡冠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张杰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办公室主任李相臣酒后驾驶问题
2018年2月3日22时,李相臣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红旗大街与珠江路交叉口时被香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李相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双鸭山市商务局副局长刘恩忠酒后驾驶问题
2018年2月20日19时,刘恩忠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滨水东路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特勤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刘恩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双鸭山市政协办公室副主任佟小范酒后驾驶问题
2018年1月22日20时,佟小范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中植路中段时被双鸭山市交警支队尖山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佟小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佳木斯市职教集团管委会主任高光晟酒后驾驶问题
2017年12月23日14时,高光晟驾驶机动车辆行驶至沃尔德路被佳木斯市郊区交警大队检查,经鉴定属于酒后驾驶。交警部门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驾驶证记12分的处罚。高光晟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包括酒驾醉驾在内的党员干部违反法律行为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今年3月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更为监察机关严肃查处公职人员酒驾醉驾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纪委监委既依据党章党规党纪监督管理党员干部,又依据宪法监察法对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开展监督。各级纪委监委查处的酒驾醉驾问题中,有部分是非党员公职人员,这体现出监督覆盖面不断扩大,监督效果进一步提升,释放出监督无死角,监督常在、震慑常在的强烈信号。
公安部交管局下发通知,要求从2016年7月1日起,各地在按照一般程序对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调查被处罚人的政治面貌和职业信息,并在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填写。
其中,“政治面貌”包括:中共党员、中共预备党员、共青团员、民革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致公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台盟盟员、无党派人士、群众;“职业”包括:公务员、公安民警、职员、工人、农民、自主经营者、军人、武警、教师、学生、港澳台胞、华侨、外国人、外来务工者、不在业人员、其他。
中共党员或国家工作人员有酒驾醉驾、无证驾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拼装改装或报废车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牌证或标识、套用机动车号牌、脱保、超速50%及以上、货车超载30%以上、客运车辆超员等10类交通违法行为,需要抄告纪检监察机关。
记者从福州市纪委监委获悉,今年初以来,福州市委针对干事创业精气神不振、“文山会海”、扶贫工作检查散滥、民生项目脱离实际和“为官不为”等五个方面突出问题,深入开展综合整治,全市已查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13件23人,党纪政务处分12人。为进一步严明纪律,发挥教育和震慑作用,福州市纪委监委26日决定对四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案例:闽清县云龙乡党委委员、武装部长毛行炜履职不力致使违章建筑建成问题。
问题:2017年4月,闽清县“两违”办执法检查发现云龙乡台埔村村民陈某某违章建房问题。云龙乡国土资源所对陈某某违建问题进行核查,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云龙乡政府。云龙乡分管领导毛行炜推诿扯皮,拒绝接收报告,也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违建行为,致使陈某某违章建成楼房。
处理:2018年6月,闽清县纪委给予毛行炜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仓山区城门镇民政办副主任张则国等人履职不力致使低保金被违规领取问题。
问题:城门镇湖际村村民严某某于2009年5月开始享受仓山区低保待遇。2014年5月24日,严某某死亡,其家属仍违规领取严某某低保金,至2017年12月共违规领取24070元。城门镇民政办副主任张则国、湖际村党总支副书记江桂发、湖际村委副主任郑钿响、计生统计员梁翠芳未认真履职,未按规定开展入户核查,未及时掌握低保户严某某死亡情况并予以减员,导致低保金被严某某家属长时间违规领取。
处理:2018年6月,仓山区城门镇纪委分别给予张则国、江桂发、郑钿响、梁翠芳党内警告处分,并责令镇民政办追回违规发放的低保金。
案例:长乐区潭头镇国土资源所所长林坚消极应付群众信访致使矛盾激化问题。
问题:2017年2月至9月,林坚在多次接待潭头镇厚东村村民林某某反映的申请建房事宜过程中,对待群众态度冷漠、生硬,工作方式简单粗暴,未做好耐心细致解释工作,问题久拖不决,导致群众越级上访;在办理上级交办的相关信访事项时,消极应付,推诿扯皮,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2018年4月,长乐区纪委给予林坚党内警告处分。
案例:连江县琯头镇副镇长陈为尧等人因履职不力造成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不到位问题。
问题:竹岐村村委会委员郑时淳在负责审核该村2017年农业支持保护补贴发放对象时,未实地查看村民实际种地情况;琯头镇副镇长陈为尧、镇农业服务中心干部林年锦、竹岐村委会主任郑平等三名镇村干部,对补贴发放对象未认真审核把关,导致该村部分实际种粮村民未能领取到应得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处理:2018年5月,连江县纪委监委分别给予林年锦、郑平诫勉谈话处理,给予陈为尧通报批评处理。2018年6月,琯头镇政府给予郑时淳通报批评处理。
来源∣福建日报微信 综合中国纪检监察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黑龙江省纪委监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