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闽建〔2018〕6号
福州市园林局、厦门市市政园林局、泉州市市政公用局,漳州、莆田、龙岩、三明、南平、宁德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及评价标准(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6月23日
附件1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及《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省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绿化养护的企业信用评价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市政公用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施工以及市政公用绿化养护等。
第四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省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设区市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以下简称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本县(市)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遵循真实、公开和有效期限的原则。信用信息申报采取诚信申报承诺制,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对信用信息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本办法和《福建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绿化养护的市场经营等信用情况的评价。
第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总分100分,由企业履约能力评价(50分)、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5分)、企业良好行为评价(20分)和企业不良行为评价(25分)四部分组成。
第八条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是全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的运行平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评价标准》,采用计算机每日自动评价计分,每一季度信用评价得分为该季度内每日动态分值的算术平均分。
(一)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试运行期间,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主动申报近一年内的不良信息,未主动申报被发现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二)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正式评价后,司法机关依法认定的违法犯罪信息、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及建设单位作出的通报批评等相关不良行为信息,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在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的扣分值减半执行;超过20个工作日主动申报的,按评价标准扣分;20个工作后日被举报或被评价实施单位发现隐瞒不报的,按瞒报进行扣分。
第九条 参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当及时在园林绿化信用评价系统自行申报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履约能力、良好行为、不良行为信息,并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评价实施单位主动申报。
第十条 参与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企业,应当及时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项目库中录入上一年度以来在闽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第十一条 外省入闽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原件报省评价实施单位审核;福建省内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申报资料原件报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审核,其中:园林绿化施工企业良好行为的资料原件报企业注册地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审查后,再报省评价实施单位审核。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企业申报资料报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第十二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成立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委员会,省评价委员会成员从省风景园林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风景园林专家组成。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委员会成员从省和市风景园林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风景园林专家组成。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每年组织一次对公开招投标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次。评价为优秀、良好等次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合同造价需达到300万元(含)以上。
具体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所在地所有公开招投标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项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初评,并对综合评价初评为一般和差等级记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分值。对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综合评价初评为优秀、良好的项目,由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推荐给省评价实施单位进行评价,省评价实施单位根据工程质量综合评价结果记录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分值。综合评价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公布,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按照“谁记录、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在日常管理环节中进行记录,评价实施单位或企业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准确记录信息。
第十五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周期为每季度评价一次。依法依规能够公开的企业履约能力信息、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信息、企业良好信息、企业不良信息以及每季度评价结果,计算机自动在评价系统上公示和发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评价结果生效。公示有异议的,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处理,自处理完结的次日起生效,但不具有溯及效力。
生效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数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坚持“谁作出、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对异议进行核实和调查,原评价人员应当回避。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对外公布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受理方式,并建立健全处理机制。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任何组织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八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核实并书面回复。省评价实施单位受理需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核实调查的,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须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和调查情况报省评价实施单位。各级评价实施单位作出处理意见在评价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处理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不符合第十七条规定的异议,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可以不予受理,并在收到异议的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第十九条 异议人对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申请,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复核期间原评价结果有效。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与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扶优扶强等相结合,具体办法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本单位的重要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加强评价工作人员廉政教育,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健全监管措施,有效制约权力运行,预防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第二十二条 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各级评价实施单位收到评价工作人员涉嫌违反工作纪律投诉举报、信访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于2018年9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共二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评价依据及职责分工、评价内容及计分方式、评价信息采集及审核、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与公示公布、评价成果应用及评价异议处理等,现就有关条款解读如下:
一、关于职责分工。采取省、设区市级或县级分级评价实施管理:一是省评价实施单位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其委托的单位;二是设区市级评价实施单位为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县级评价实施单位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设区市级、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及管理工作分工以企业工商注册地为准,注册地在区的纳入设区市评价管理。
二、关于评价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履约能力、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企业良好行为、企业不良行为等4项内容:一是企业履约能力主要包括企业园林绿化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以及技术工人配置情况以及近两年内累计承接园林绿化工程产值和缴纳的所得税,人员需连续在本单位缴纳6个月社保等,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提供职称证和毕业证,园林“四大员”和技术工种证书须福建省相关主管部门颁发,产值和所得税均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二是企业工程质量综合评价针对上一年度企业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差四个等级,一个项目一个评价分值,企业该项分值满分为5分,申报有效期1年,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三是良好行为主要包括近两年内在园林绿化活动中获得的荣誉和参加技术工种大赛获得的荣誉,申报有效期2年,评价生效之日起2年内有效;四是不良行为主要包括主管部门实施的工程质量、欠薪行为、安全责任、招投标中存在违法转让分包、文明施工等的行政处罚、通报批评等失信行为以及建设单位对企业的通报批评等,不良行为分值扣完为止,评价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三、关于申报的主要资料。一是各类人员申报资料包含:缴纳社保的证明、职称证书、工种岗位证书或证明;二是企业业绩、所得税申报资料包含:近两年企业承接的园林绿化工程(含绿化养护工程)合同、工程款发票,缴纳的所得税年度发票或年度缴税证明;三是上一年度企业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影像、图片资料以及项目相关信息纸质资料;四是近两年从事园林绿化中获得的荣誉文件或证书、参加的大赛相关文件或证书等;五是近两年内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司法机关等判决书、欠薪通报批评、安全事故通报批评、建设单位通报批评等文书。申报企业持《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和原件向评价实施单位主动申报,并在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项目库中录入上一年度以来在闽竣工验收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
四、关于申报资料的审核。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不对企业申报的履约能力、工程质量综合评价、良好行为及不良行为等信息作实质性核查,仅进行申报资料原件与网上填报内容、格式及类别等选择是否准确的形式上核对,核对后在信用评价系统公示公布。
五、关于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各级评价实施单位分别成立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综合评价委员会,对在闽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进行分级综合评价。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对所在地所有竣工验收的公开招投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工程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初评,并对综合评价初评为一般、差等级的项目记录信用评价分值;省评价实施单位对设区市级或县级评价实施单位初评并推荐为优秀、良好的园林绿化工程质量项目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记录信用评价分值。综合评价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公布,自生效之日起1年内有效。
六、关于异议处理。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异议处理坚持“谁作出,谁负责”、“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异议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评价实施单位提出,异议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个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评价实施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将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异议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评价实施单位将书面告知异议人。
七、关于成果应用。结合招标投标、差异化监管、扶优扶强等法规政策,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另行制定的具体办法。
附件2
福建省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试行)
附件3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