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闽建办科〔2018〕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省厅组织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向省厅科技设计处反馈。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5月15日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督检查活动(含抗震设防、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等专项检查和施工图审查,以下简称“勘察设计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建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检查工作。 第四条 勘察设计检查工作依托“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的“勘察设计双随机检查系统”(以下简称“双随机系统”)进行。 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从双随机系统随机抽取,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处理结果等均在双随机系统中进行记录,做到检查全过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五条 省住建厅每年开展勘察设计检查1-2次,每个设区市每次随机检查项目不少于3项。 设区市、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确定检查频率和检查项目数量,但每年一般不少于2次。已由省住建厅在当年度检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作为设区市、县(市)的检查对象。 第六条 检查对象库按项目属地进行划分,分为省级项目库、设区市级项目库和县(市)级项目库三级。各级项目库从福建省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相关系统中符合检查条件的项目自动调用和生成。 检查对象库中自动调用和生成的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时应优先列入检查或免于检查: (一)上年度未抽查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单位应优先列入检查对象; (二)上年度受检查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被通报批评或依法查处的,本年度应列入检查对象; (三)上年度受检查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图审查单位被通报表扬的,本年度可免于检查。 第七条 检查对象库的项目信息一般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等信息,以及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工程规模、项目类别、报送施工图审查时间、审查合格时间、联系电话等信息。开展工程勘察现场检查的项目,除上述项目信息外,还应包括进场时间、现场联系人等信息。 第八条 检查人员库分为省级、设区市级和县(市)级人员库三级,由执法人员、专家组成。检查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类别、专业、职称或职务、地区、联系电话等,应当定期更新。 省级人员库由省住建厅负责建立和管理,成员由省住建厅相关业务人员、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业务人员和专家组成,其中执法人员和各专业专家各不少于10人,总数不少于50人。 设区市、县(市)级检查人员库由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立。 第九条 检查人员库的专家由勘察、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道路、桥梁等专业的专家组成,入选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热心协助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具有国家(一级)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职称; (四)从事本专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或咨询工作年限累计不少于15年; (五)身体健康,年龄65周岁以下,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条 检查项目、检查人员由2人及以上工作人员从“双随机系统”中随机抽取确定。检查人员随机抽取应当坚持地域回避、利益回避、申请回避的原则。不宜担任检查人员的,以及检查人员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的,可以递补抽取。被抽取的检查人员,除自身原因不能参加检查外,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参加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岩土工程勘察现场作业情况; (三)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四)勘察设计文件深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勘察设计变更及重大变更情况; (五)设计文件是否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是否提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指导意见; (六)建筑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要求; (七)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是否符合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设计要求,其中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是否符合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八)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1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设有大(中)型集中中央空调系统的公共建筑是否同步设计能耗在线监测分项计量装置; (九)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 检查组进行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调阅项目的相关档案资料; (二)要求相关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检查组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检查组依法进行检查时,应当根据检查情况填写相应检查记录表(附件1、2),并由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检查结果应在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录入“双随机系统”。 第十四条 检查结束后,应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视情依法作出相应处理,查处情况应在检查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 第十五条 依法查处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及个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有关单位或注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 对检查中发现质量、信誉较差或有不良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进行延伸检查。 第十六条 当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同步进行时,检查项目可根据施工项目随机抽取情况确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住建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试行。 附件: 1.福建省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双随机检查记录表 2.福建省岩土工程勘察现场双随机检查记录表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