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公布新修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全文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05-07

4月28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传达学习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会议指出,新一届政府成立后,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李克强总理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总结过去五年政府系统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分析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面临的形势,研究部署今后五年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2018年重点任务,彰显了国务院深化职能转变、建设廉洁政府,营造风清气正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的坚定决心和意志。

会议强调,全国生态环境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决策部署,驰而不息、锲而不舍地抓紧抓细抓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继续深化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权责清单。紧盯选人用人、资金分配、审批监管、执法督察、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完善制度措施,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持之以恒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和反对“四风”,始终保持反腐败斗争的韧劲和决心,打造一支信念过硬、政治过硬、责任过硬、能力过硬、作风过硬的生态环保铁军,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队伍保障。

会议认为,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部分内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部署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加快生态环境监管方式转变的客观需要,有利于推动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多赢。

会议要求,要按照审批简化、监管强化的思路,统筹做好《名录》修改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项工作,确保放得开、管得好。做好环评审批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等各项改革措施之间有机衔接,充分发挥政策合力。系统开展研究,根据形势发展,动态调整《名录》。要做好《名录》的发布、宣传和解读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调动全社会力量关心、参与和支持生态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黄润秋、翟青、赵英民,中央纪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组组长吴海英,副部长庄国泰出席会议。

部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全文如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