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8〕25 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以清单形式就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重点事项、主要内容、公开时限、公开渠道、责任主体等作了明确要求。现就《实施意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实施意见》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要部署的具体举措。近年来,在各级各部门的重视下,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工作取得积极成效,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但也存在着批准效率不高、征收土地等关键环节透明度不够等问题。《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注重顶层设计,对工程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统筹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该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力度,有利于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二、项目界定
《实施意见》按照国办发〔2017〕94号文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进一步明确了需加强信息公开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定义和范围。即《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符合省、市、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
《实施意见》中的重大建设项目限定为按照规定由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为了以政府投资项目和需政府核准的项目为先导,有序推动重大建设项目相关政府信息公开,按规定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三、公开重点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涉及的政府信息范围广、内容多,《实施意见》选取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招标投标信息、征收土地信息、重大设计变更信息、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等8个方面作为公开重点,主要考虑这8个方面的内容涉及到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的主要过程,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比如,批准结果信息中的“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等关系到项目建设以及相应的土地征收等工作是否合法合规,社会各方高度关注,应当重点予以公开。
四、公开主体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实施意见》公布的公开清单中还就重点公开事项及内容对应的公开责任主体作了进一步明确要求。
五、保密要求
《实施意见》提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
六、公开渠道
《实施意见》注重线上和线下相结合,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通过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利用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福建”网站等,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等,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同时,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七、公开实效
《实施意见》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需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
此外,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全文如下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省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要求,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突出公开重点,落实主体责任 本实施意见所称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对经济社会发展、民生改善有直接、广泛和重要影响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包括境外投资项目和对外援助项目)。由政府或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符合省、市、县重点项目申报条件的项目,应当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公开范围。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保密审查程序,做到该公开的信息坚决公开,该保守的国家秘密坚决保守住。所制作或保存的项目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的信息要尽可能对外公开。 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要以社会关注度高的信息为重点,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先导,推动项目法人单位信息有效归集、及时公开。其中,批准服务信息、批准结果信息由批准重大建设项目和有关要件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分别负责公开,招标投标信息由招标人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公开,征收土地信息由辖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公开,重大设计变更信息由批准单位负责公开,施工有关信息、质量安全监督信息、竣工有关信息由制作或保存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公开。重点公开的8类信息主要内容包括: (一)批准服务信息:申报要求、申报材料清单、批准流程、办理时限、受理机构联系方式、监督举报方式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市、县(区)发改、经信、国土、海洋渔业、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人防、文物、气象、地震等部门 (二)批准结果信息:项目建议书审批结果、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结果、初步设计文件审批结果、项目核准结果、节能审查意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审批结果、建设项目用地(用海)预审结果、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审批结果、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审批结果、招标事项审批核准结果,取水许可、水土保持方案、洪水影响评价等涉水事项审批结果,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林业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结果,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含地铁项目)兼顾人防需要审批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市、县(区)发改、经信、国土、海洋渔业、环保、住建(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人防、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文物、气象、地震等部门 (三)招标投标信息: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合同订立及履行情况、招标投标违法处罚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市、县(区)经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商务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监督部门 (四)征收土地信息: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市、县(区)国土、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等部门 (五)重大设计变更信息:项目设计变更原因、主要变更内容、变更依据、批准单位、变更结果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市、县(区)发改、经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重大设计变更批准单位 (六)施工有关信息:项目法人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信息,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资质情况,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市、县(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七)质量安全监督信息: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市、县(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利、人防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质量安全监督部门 (八)竣工有关信息:竣工验收时间、工程质量验收结果,竣工验收备案时间、备案编号、备案部门、交付使用时间,竣工决算审核单位、审核结果、财务决算金额等信息。 责任单位:省、市、县(区)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海洋渔业、人防等相关部门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有关部门应当参照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内容,聚焦社会关注度高、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项目,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公开清单(见附件),明确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信息公开重点,进一步细化公开事项、内容、时限、方式、责任主体、监督渠道等,纳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建立清单管理制度,不断加大公开力度。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二、加强多方联动,拓展公开渠道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报刊、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新闻发布会等及时公开各类项目信息,并及时回应公众关切。充分利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信用福建”网站等,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共享和公开。推动将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可向社会公开的,依法依规在各地区信用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开。畅通依申请公开渠道,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项目法人单位利用现场公示、网站公布等多种渠道对项目信息进行公开,方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三、增强公开时效,回应社会关切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过程中产生的政府信息,确定为主动公开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确定为依申请公开的,应严格按照法定时限答复申请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应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对项目法人单位公开项目信息作出明确规定的,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引导和监督项目法人单位依法按时公开项目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未作出明确规定的,鼓励项目法人单位及时公开项目信息。 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 四、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监管考核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作为全面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力抓手,注重以点带面、示范带动,以公开提升项目批准、实施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目标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并于2018年5月底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要定期对本地区、省直有关部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政府信息、项目法人信息的公开内容、公开渠道和公开时效等,并将检查结果每年12月上旬报省政府办公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应将本地区、本部门相关领域工作进展情况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中公布,主动接受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 (三)加大考核通报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按照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核相关规定,加大考核力度。对工作推动有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要予以通报表扬;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履行职责的,要通报批评,并在年度考核中予以体现。 附件: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清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8〕25 号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