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建厅公布2017年度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03-23

关于公布2017年度责任主体质量安全黑名单的通知

闽建建[2018]1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责任主体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建〔2016〕5号)规定,经公示核实,决定将2017年度在建项目平均违规记分值排名前30名施工单位和前5名监理单位、2017年度周期违规记分值满80分且排名前50名的项目经理(共51人)和前10名的项目总监、2017年第四季度末周期违规记分累计值达150分及以上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5),有效期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算一年,黑名单管控有效期限内省厅将在福建省工程项目建设监管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监管系统)予以相应的备案限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按照闽建〔2016〕5号文件要求,对被列入黑名单的责任主体严格实施管控措施。现依据闽建〔2016〕5号文件,就有关事项进一步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清出福建市场。中铁十八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被列入2016年度质量安全黑名单(详见闽建建〔2017〕16号文),现又被列入2017年度质量安全黑名单,已连续两次被省厅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根据闽建〔2016〕5号文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将中铁十八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清出福建市场。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涉及中铁十八局集团轨道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等申报手续,省厅将在项目监管系统项目报监及施工许可证办理环节对该企业予以限制。

二、落实视频管控措施。鉴于我省已于2017年4月1日起全面推行房建和市政工程远程视频管控,决定取消闽建〔2016〕5号文第二十条第(二)款有关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实行视频监控的管控措施。对列入黑名单的施工单位在建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关于全面实施房建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远程视频大数据管控的通知》(闽建建〔2017〕5号)要求对其实施远程视频管控。

三、责令及时更换项目责任人。对2017年第四季度末周期违规记分累计值达150分及以上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名单详见附件3-5),相应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6年版)》(闽建〔2016〕1号)第二十九条和闽建〔2016〕5号第二十条要求,在项目监管系统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责令相应责任人所在企业于1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换,同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完成变更手续,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应按照闽建〔2016〕1号文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予以Mi记5分。违规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的责任人,其黑名单管控的有效期限为自项目监管系统完成变更手续之日起计算满一年(在本文件印发前已完成变更手续的,从本文件印发之日起算)。

四、移出黑名单。质量安全黑名单责任主体在黑名单管控期内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整改,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质量安全黑名单”情形行为,且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向省厅提出移出“质量安全黑名单”申请:

(一)到期移出。被省厅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各责任主体,应按照闽建〔2016〕5号文第十六条规定,在黑名单管控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向省厅提出移出申请,经省厅确认符合要求后移出黑名单。

(二)提前移出。被省厅列入“质量安全黑名单”的施工、监理单位,在黑名单管控期满一个季度后,若其上个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违规记分值较2017年最后一个自然日的在建项目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平均违规记分值减少10分及以上的(无在建项目的不能认定为减少10分及以上),可按照闽建〔2016〕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向省厅提出缩短“黑名单”管控期限申请,经省厅核实符合要求的,可缩短6个月“黑名单”管控期限。

附件:

1.2017年度施工单位质量安全黑名单

2.2017年度监理单位质量安全黑名单

3.2017年度项目经理质量安全黑名单

4.2017年度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质量安全黑名单

5.2017年第四季度末周期违规记分累计值达150分的责任人名单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3月15日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