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定价目录》政策解读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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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提出的“到2017年,全面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的阶段性目标任务,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对现行地方定价目录进行评估和修订工作的通知》要求,我省从2017年3月启动定价目录修订工作,提出了定价目录的修订意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和合法性审查等法定程序,并由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核同意,再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前后历经近10个月时间。2017年12月29日,省政府出台《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7〕56号,以下简称“2017版定价目录”),并将于2018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修订定价目录的重要意义


2015年6月,省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以下简称“2015版定价目录”)公布了我省2015版定价目录。2015版定价目录中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共有12个大项、56个子项。2015版定价目录实施2年多来,对加强价格宏观调控、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完善市场价格监管、维护价格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价格环境。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16〕8号)提出“放开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的阶段性目标任务,为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激发各类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进一步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应对我省2015版定价目录进行修订。


二、2017版定价目录的基本情况


2017版定价目录保留(新增)的定价项目共有大项11项、子项40项,与2015版定价目录相比大项减少1项、子项减少16项,减少幅度分别为8.3%和28.6%。具体情况如下:

(一)放开或取消一批政府定价项目。根据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市场竞争程度和政府实行购买服务等情况,放开或取消:西气东输气源价格、再生水价格、跨省公路客运票价、民办本科高校(中职、高职和技工学校)学历教育收费、有线模拟电视收视维护费、有线电视报停重新开通和移户(址)业务收费、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部分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城市市政道路地下公共管廊收费、涉台公证书验核比对服务收费、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损失价格鉴定收费、价格认证与价格服务收费、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收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收费、防雷技术服务收费、电力通信技术收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收费、房屋交易服务收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收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和食盐价格等具体定价项目。

(二)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的定价管理权限。为理清职责、提高效率,对省内公路客运票价、农村客运票价率、基本养老服务收费、公共体育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学历教育收费、公办幼儿园教育收费、景区价格、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和部分新建住宅供电、有线或光缆电视工程建设收费等具体定价项目的定价权限作了调整。同时,还根据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新增排污权有偿使用价格项目。

(三)赋予我省特殊的价格管理权限。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为支持我省发挥改革开放实验田的作用,在说明部分特别增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项目调整为市场调节价的项目,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同意后退出本目录”的内容。该项政策对推进我省价格机制改革进程,加大简政放权的力度和灵活性,实行政府定价动态管理具有积极意义。

(四)解决部分区人民政府价格管理权限问题。为解决部分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定价管理问题,在说明部分特别增加“授权个别地理位置相对独立、远离所属市区的区人民政府,按照县(市)人民政府的价格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具体名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三、2017版定价目录顺利实施的相关措施


为确保2017版定价目录的顺利实施,我省将多措并举,保障重要价格改革措施的顺利出台和平稳过渡,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价格合法权益。

(一)做好2017版定价目录配套文件的废、改、立工作。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将认真对照2017版定价目录,对制定的定价批费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对不符合2017版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批费文件,要统一进行清理、修改,并将清理、修改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同时,做好定价权限的移交和承接工作,及时制定相关的定价管理文件,保障各项价格政策的平稳过渡,确保实施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不异动、管理不缺位,确保价格管理权限放得下、接得住。

(二)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中央28号文件和省委8号文件均提出“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建立健全、修订完善价格管理制度、工作规则”的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多次提出“应当根据不同行业特点,逐步建立商品和服务的定价机制”的要求。为此,在实施2017版定价目录的过程中,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定价方式改革,要逐步从制定具体商品和服务价格标准转变为制定定价机制上来,实现商品和服务价格调整机制化。

(三)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2017版定价目录放开了一批已形成充分市场竞争的商品或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取消政府定价并不意味对这些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异常波动听之任之、放任不管,而是要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机制。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关注舆情反映、做好应急处置;加强对取消政府定价政策的跟踪督查,重点督查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督促经营者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加大查处力度,严肃处理价格欺诈和价格垄断行为,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全文如下: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闽政〔2017〕56 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研究,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文件同时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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