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住建厅: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栏目:政策资讯 发布时间:2018-01-05

小产权6.jpg


关于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用于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关事项的通知


闽建建[2017]38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建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精神,做好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用,根据省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及三份评价标准(2015年版)的通知》(闽建〔2015〕7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以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或投标邀请书发出日期为准),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使用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分值。


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后开标的招标工程使用的信用综合评价分值,应为投标人在上季度的信用综合评价日平均分值(下称“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而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含10日)开标的,则为投标人在上季度前一个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


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总分为100分,由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5分)、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50分)、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5分)三部分组成。


三、福建省工程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网址:http://www.fjjs.gov.cn:98/zjxypjweb2/gcjl/),每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投标人上季度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行业季度平均分和各类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


(一)对未参与信用综合评价(即评价系统无法查询到企业信息)的投标人,其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评价系统公布的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当行业季度平均分低于60分时,以60分计取。


(二)工程监理企业参与评价后,尚未承接工程项目(即评价系统没有企业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数据)的,其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分、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以评价系统公布的相应行为的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


(三)工程监理企业参与评价后,如承建的全部工程项目结束评价,且没有新的工程项目参与评价的,在评价结束下一季度起的四个季度内,延续使用评价结束时企业的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分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直至新的工程项目评价生效为止。超过四个季度仍没有新的工程项目参与评价的,从第五个季度起,企业项目实施行为评价分和建设单位对监理评价分以对应的行业季度平均分确定,直至新的工程项目评价生效为止。


四、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以项目截标时在评价系统已发布的数据为准。项目截标后不论何种原因变更的信用评价信息,不在变更前已截标的招投标项目中使用。


五、由于投标人名称变更,造成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的,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附上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的同时,还应当在投标截止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变更证明材料单独提交给招标人。应提交而未提交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不利于投标人的情形认定。


六、省厅提供评价系统中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数据接口和数据下载,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应当做好数据对接工作。


开标时,各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通过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对接评价系统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数据并在开标记录表中予以记录,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进一步核对。对于评价系统公布的与变更后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名称变更证明材料,在开标记录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根据开标记录表中的投标人企业季度信用得分进行评审。


七、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的合格分值设置为60分。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低于60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投标人的企业季度信用得分按联合体成员中的最低企业季度信用得分确定。


八、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以招标公告发布日期或投标邀请书发出日期为准)起实施。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上述规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12月28日


来源:福建省住建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