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2016]291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有关“制修订装配式建筑工程定额”的要求,满足装配式建筑工程计价需要,我部组织编制了《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现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有关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标准定额司。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与《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配套使用,原《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TY01-31-2015)中的相关装配式建筑构件安装子目(定额编号5-356~5-373)同时废止。
《装配式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