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厅明确:拖欠工程款导致欠薪,由总承包企业、建设单位垫付!

栏目:工程建设 发布时间:2018-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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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拖欠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每年都在上演。除了追问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大家最关心的还是“责任该如何认定?究竟谁担有偿付责任?”


近日,海南省住建厅下发文件,对常见的几种情况作出明确说明:


1、在处理拖欠时,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


2、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


3、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施工总承包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一时难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


此外,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必须2日内做出是否垫付的答复,并积极解决。


对于因违法发包、分包,转包造成拖欠的:


1、发包人违法发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未及时清偿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2、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未及时清偿的,由违法发包方(转包方或出借资质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3、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工程,若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


住建厅在文件中还提出,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企业。


文件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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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垫付

清偿责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


琼建管函〔2018〕8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洋浦经济开发区规划建设土地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好《海南省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6〕238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8〕32号),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明确工资拖欠时垫付清偿责任通知如下:


一、总承包企业和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一)总承包企业要对承包范围内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对于分包人未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二)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首先由总承包企业垫付。如总承包企业未及时支付,可由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垫付金额以应付未付的工程款为限。


(三)项目出现农民工工资拖欠,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工程款,总承包企业应先行垫付,建设单位应监督总承包企业做好垫付工作。施工总承包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一时难以支付的,建设单位应先行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后期工程款中扣除。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可能会严重影响农民工权益、造成群体性事件、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时,总承包企业未能及时垫付时,可由建设单位垫付工资。垫付的工资可从剩余工程款中扣除。


(五)需要由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垫付农民工工资时,申请人应向垫付方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建设单位或总承包企业接到垫付申请后,必须2日内做出是否垫付的答复,并积极解决。若未在规定时间内给予答复或未按约定垫付到位,申请人可报告项目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以便督促执行。


(七)垫付农民工工资时,应优先采用银行转账支付,并做好相关资料及支付凭证的收集保管工作。


二、违法发包、分包,转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责任单位要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一)发包人违法发包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承包人未及时清偿的,由发包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二)违法分包、转包、挂靠工程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实际施工人未及时清偿的,由违法发包方(转包方或出借资质方)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三)违法发包、分包,转包的工程,若承包企业未及时清偿农民工工资,可由建设单位代扣承包企业的工程款用于清偿。


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在处理拖欠时,严格落实建设单位负首要责任,总承包企业负总责,分包企业负直接责任,按照通知要求配合做好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解决。对存在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项目,要对参建各方实施倒查,严厉惩处恶意欠薪企业。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海南省住建厅网站,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