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社仲〔2018〕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办案规则》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5号)文件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福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重大疑难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以及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本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的省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国家和省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用人单位;
(二)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的用人单位;
(三)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的用人单位;
(四)三十人以上集体案件;
(五)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人单位,市级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
(六)部队军级以下军队文职人员的用人单位;
(七)其他应由市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管辖的案件。
二、四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注册登记在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一)在本区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的用人单位;
(二)在本区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用人单位,本区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用人单位;
(三)市级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注册登记地址在本区的非国有、集体和国有控股企业用人单位;
三、福州市所辖除四城区外其他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四、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均有管辖权的案件不得推诿,由申请人依法选择管辖。
五、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且尚未处理完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继续处理。市县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将本通知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附件:《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5号)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2月26日
附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福建省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通知
闽人社文〔2018〕2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理顺相关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分工,提高我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等规定,现就福建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仲裁委员会”)案件管辖范围通知如下:
一、省仲裁委员会管辖在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及福州高新区、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即大学城)以下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争议:
(一)由中央和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二)部队军级以上的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
(三)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
(四)在国家和省工商部门登记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五)在国家和省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省人社厅认为应当由省仲裁委员会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由其管辖。
三、各有关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根据本通知作相应调整。
四、全省各仲裁委员会的案件管辖范围应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网站或当地政府网站上公布。
五、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相关仲裁委员会在此之前已按原管辖规定受理,尚未处理完毕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继续处理。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月25日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