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报告》全文

栏目: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8-01-12

中国建筑业协会在其微信公众平台上发布了《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调研报告》。该报告的撰写源于中建协从今年5月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一项大规模调研行动。调研共持续3个月,总计收到了845家企业的调查问卷。

从调研结果上来看,大部分企业对于营改增都采取积极应对的态度,有62.49%的企业参与了5场以上的相关讲座,有47.2%的企业投入了20万元以上的资金,只有1.78%的企业未做任何应对。

然而,有超过60%的企业表示,营改增以后税收负担不降反升。其中公路建设行业的情况最为严峻: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对148家公路施工企业的调研结果表明,70.95%的公路施工企业税负增加,18.24%的企业税负持平。行业的平均税负为6.11%。

造成这样情况的塬因是什么呢?报告显示,主要的共性问题集中在以下几大方面:

首先,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税负增加,人工成本、材料成本(占总成本六成到七成)、设备租赁费用这几项支出中经常出现得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而作为资金一大来源的银行贷款,其利息支出又不能抵扣。

其次,业主和供应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挤压建筑业企业利润空间。在法规明文规定可以采用简易计税法进行计税的场合,许多业主仍然利用自身的买方强势地位,以预付款或进度款作为条件要求施工企业采用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计税法。而另一方面,有80%~90%的供应商在被要求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时候都会以涨价相应对。这使得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被大大压缩。

第三,地方争抢税源,强令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分)公司,加重企业负担。这一问题是调研中建筑企业反映的最为集中的。地方政府的“任性”要求给建筑企业带去了许多麻烦。首先由于母公司与子公司资质不对应,使得工程中出现了法律隐患;其次,成立子公司以后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流动都成了法人间的销售行为,增加了企业税负;最后,开设子公司的繁冗程序加重了企业运营负担,聘请新的财务人员也是一笔额外支出,更使得整个项目管理的链条都被拉长了。

此外,还存在的共性问题包括了现行建企资质管理规定与营改增后的企业现状存在矛盾、预缴增值税加重企业纳税成本、预收款带来的进项不匹配及差额征税难以实施、PPP项目财税政策不明确导致税务风险和税负增加等。

针对这些情况,报告给出了改进的建议。欲知详情请继续阅读调研报告全文。(共10568个字)

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统一税制、减轻企业负担、激发企业活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企业转型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建筑业,营改增不仅使建筑业企业的收入、利润等财务指标发生变化,而且使企业在经营管理、组织架构、业务模式、会计核算等方面都产生了重大变革。此外,还使建筑业上下游相关产业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对行业发展影响深远。

一、调研概况

为深入了解一年多来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执行情况,切实反映营改增这一重大税改对建筑业企业的影响,以及现阶段营改增运行中存在的问题,2017年5月,中国建筑业协会会同十一家行业建设协会、部分地方建筑业协会和大型建筑业企业成立联合调研组,历时3个月,分地区分行业对大量建筑业企业开展调研活动。调研组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交流、实地调研等多种形式,对不同地区、不同资质等级、不同专业类型、不同经营规模、不同所有制结构的建筑业企业进行营改增情况专题调研。

截至2017年8月15日,调研组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的845家企业提交的调查问卷。企业主营业务涵盖了房建、市政、公路、铁路、水利、石油化工、机电设备安装、地基基础、钢结构等类型;企业资质等级包含了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叁级,专业承包一级、二级、叁级;企业所有制结构类型包括国有、民营以及混合所有制。参与调研工作的单位有北京、浙江、江苏、广东、河南、湖南、陕西等地方建筑业协会,中国公路、中国石油、中国化工、中国煤炭等行业建设协会分别针对本地区、本行业营改增情况进行调研并提交了专题调研报告。中国建筑、中国铁建、中国交建、中国电建、中冶科工、中国核建等大型国有企业和中天建设、南通四建等大型民营企业分别提交了本企业营改增情况专题报告。参与调研的企业客观反映了本企业营改增后的具体应对措施、目前存在的问题和政策诉求。课题组将收集到的调查问卷、专题报告等调研成果进行分析汇总,形成本报告。

二、建筑业营改增实施后的主要情况

(一)建筑业企业积极采取措施应对营改增

建筑业实行营改增,企业的纳税人身份、纳税申报方式、计税依据、发票管理等发生根本性变化。面对新政策过渡期短、税务法律风险加大等客观情况,各地区各行业建筑业企业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予以应对。从问卷调查数据看,845家被访企业中,绝大多数企业都在积极组织应对,仅有1.78%的企业未做应对;不仅如此,近半数的企业还聘请了外部专业咨询机构来协助应对。总体来看,企业非常重视营改增(见表1)。


表1:整体应对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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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一方面加强与建设主管部门、税务部门、造价部门、行业协会的沟通联系,反映企业诉求;另一方面积极派员工参加相关政策学习,尤其是对中高层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和财税人员加强营改增培训,帮助员工提高认识,更多地了解和掌握财税知识。调查数据显示,几乎所有的企业都参加过营改增政策培训学习,845家受访企业中只有5家填写未参加任何培训(见表2)。与此同时,企业加大了人力和资金投入(见表3)。90%的被访企业投入资金。82.5%的被访企业专门成立了营改增应对小组,增设税务管理人员。只有1%的企业未作任何人力投入(见表4)。96.2%的被访企业营改增后,结合增值税管理要求,建立或修订了增值税管理制度及各部门制度(见表5),近90%的企业对各类合同模板进行了修订(见表6),而且让财税部门更多地参与合同评审。


表2:参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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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资金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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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4:人力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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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制度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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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合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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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可见,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建筑业企业积极行动,采取不同方式,投入相应的资金和人力,制定或修改相关管理制度,全力应对营改增带来的变化,极为少数的企业未做应对或未投入。

营改增是一项系统工程,不单涉及企业的财税部门,更牵涉到整个管理体系和管理方式的调整,对企业的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也会产生影响,倒逼企业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从调研数据来看,新政实施后,一是企业组织结构发生变化,有30.2%的被访企业对子分公司进行了调整,55%的企业增设了内部管理机构,还有16%的被访企业成立了劳务、租赁等专业公司(见表7)。二是企业经营模式发生变化。营改增后,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主体必须与中标主体保持一致。为适应这一要求,建筑业企业对其中标的工程项目采取项目直管模式和集中管理模式的,分别为51.72%、21.54%;挂靠模式明显减少,只占4.38%(见表8)。叁是企业主动加强精细化管理。比如,为加强标前管理,规避源头风险,82%的企业让财税人员更多地参与合同评审;90%的企业更新了供应商纳税信息,加强分供商管理,规范招标采购工作;95.5%的企业对各类供应商要求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叁流一致,选择供应商时都把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前提条件;64%的企业增加了集中采购。四是加强信息化系统应用,提高工作效率和精确度。五是加强财税管理,规避税务风险。有的企业制订了本企业《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有的开展以合同结算为抓手,以资金支付为控制点,严格审核资金支付依据的管理实践,确保业务流、资金流、票据流、合同流四流合一。

表7:组织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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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8:经营模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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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看,营改增有助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有助于企业优化组织结构和经营模式,强化财务管理和成本核算,促进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也有利于促进建筑业下游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纳税。

(二)管理部门监管和服务力度加强

建筑业营改增实施以来,税务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多次组织召开政策宣贯会、调研会,讲解税务政策、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根据调研情况及时出台新的配套文件。从本次调研情况来看,建筑业企业普遍认为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及服务力度都比营改增前加强(见表9)。增值税发票管理更加规范,企业承担的税务风险也更高。这将有利于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利于遏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有利于规范企业投标、合同签订、发票管理、资金支付、财务核算等各环节的操作。


表9:营改增后管理部门监管、服务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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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计划财务与外事司多次组织带领中国建筑业协会、中国建设会计协会和相关专业研究机构人员深入各地调查研究,针对营改增与企业座谈交流,听取相关情况和意见,并与财税管理部门反复沟通,逐步完善政策,为建筑业营改增的顺利推进做了大量工作。部属学协会在部计财司、市场司、标定司的大力支持下,在行业内广泛开展营改增政策宣贯培训,中国建筑业协会还组织编写了《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指南》,帮助和指导建筑业企业全面掌握相关政策,充分享受政策改革的红利。

(三)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税负情况

从调研数据来看,营改增后一年里,各地区各行业在施工程中以“老项目”居多,采取简易计税的“老项目”占到项目总量的70%-90%。由于“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是价外税,税基下降,企业应缴纳税金相应减少,税负降低。但对一般计税项目,845家填报企业中60%的企业反映,其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缴纳营业税相比,税负上升;21%的企业反映税负下降。半数以上的企业反映整体税负增加,形势十分严峻。

表10:增值税与同期营业税对比,税负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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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北京市建协调研北京地区的驻京央企和市属企业情况看,56.3%的被访企业税负升高,31.3%的被访企业税负降低。

江苏省建协调研报告反映,超过50%的当地企业营改增后税负增加。和“营业税”时税负情况相比,大多数企业反映通过预估整体将会增加2%-5%,少数企业反映税负将增加6%-10%;有24.39%的企业反映税负减轻,这部分企业大多数以钢结构、机电设备安装等经营项目为主;还有20%的企业表示税负基本持平,增值税减少但其它税种税负增加。

陕西省建协调研报告反映,营改增后,企业缴纳的增值税与同期缴纳的营业税相比,接受调查的10个企业中,有9个表示税负上升,1个企业(中建叁局西北分公司)表示持平。

湖南省建协调研后反映,一般计税项目目前总体税负有所上升,大概在3.5%至7%左右,部分项目税负上升幅度较大。

河南省建协从企业报送的12个单项工程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进销项分布表来看,其中4个项目总体税负低于3%,8个项目高于3%,最高达到9.2%,差距较大。12个工程销项进项汇总后的平均税负为4.59%。

广东省建协反映,本地区适用简易征收的“老项目”税负降低,一般计税的“新项目”税负增加。综合来看,由于取样期间企业“老项目”占比较大且税负有一定的下降,所以企业新老项目的综合税负基本上与营业税期间税负3%持平,并未出现企业税负严重增加的情况。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对148家公路施工企业的调研结果表明,70.95%的公路施工企业税负增加,18.24%的企业税负持平。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通过调研后反映,营改增对石油工程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了重大影响,税负普遍增加。

表11:建筑业一般计税方法税负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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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次调研企业上报的财务统计数据来看,共有1019家单位上报了64587个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项目(以下称“一般计税项目”),经整理剔除了部分税负小于零的项目,综合899家57,606个一般计税项目的平均税负(应纳增值税合计除以不含税销售额合计)为4.19%;从行业来看,公路建设行业的税负最高,为6.11%。

通过调查问卷统计、财务数据统计、各地区各行业专题报告及与企业座谈结果来看,营改增后建筑业企业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虽然部分项目税负有所下降,但大多数企业反映整体税负增加,没有真正达到减税的目的。

此外,由于采取一般计税的大中型项目完工并完成决算的很少,此次对于一般计税项目税负的反映,是建筑业企业根据项目实际已确认销项税额及已抵扣进项税额情况提供的数据,测算结果仅是一般计税项目阶段性税负情况。考虑到大多数项目在项目前期基本完成采购,取得大部分进项税额,随着后期工程结算确认的销项税额增多,预期项目完工税负还会大于目前测算的税负结果。

三、目前的主要问题及税负增长原因

(一)共性问题

1、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导致税负增加。

一是人工成本。建筑业人工成本约占工程总造价20%-30%,雇佣的很多劳务班组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劳务输出的劳务企业选择3%的简易计税,建筑业企业人工费进项抵扣不足。

二是占总成本50%-70%的材料费目前也很难做到全额抵扣。钢筋水泥等主材甲供;购买商品混凝土基本都可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辅材、地材和零星材料的供应商大多是个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仅能部分取得3%税率的进项税票或根本无法取票。

叁是设备租赁费用。租赁公司对于在租赁业营改增之前购买的设备,出租时可选择简易计税,因此租赁费大多只能取得3%的专票,17%的专票很少,抵扣不足。

四是财务费用和利息支出不能抵扣。目前很多建设项目都由建筑业企业垫资建设,其资金来源主要是银行贷款,利息支出不能抵扣,导致企业税负增加。

2、业主和供应商从自身利益出发,挤压建筑业企业利润空间。

由于工程建设市场为买方市场,业主强势,尽管建筑业营改增政策明确规定,老项目、清包工项目、甲供项目可选择简易计税,但如果业主为一般纳税人,存在进项税抵扣需求时,会要求施工企业选择一般计税方法,提供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支付预付款或进度款。这样无形中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税负,挤占了建筑业企业利润空间。业主甲供材的增加也减少了建筑业企业进项税抵扣。

鉴于此,今年发布的财税〔2017〕58号文补充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该文件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工程只能按简易计税,解决了施工企业与业主不对等谈判的难题。但该文件只针对部分工程,解决了部分问题,仍有大量的工程项目因建筑业企业不能行使选择权而无法选择简易计税,导致税负增加。

此外,建筑业企业在要求供应商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时,80%-90%的主材供应商、地材供应商、零星材料供应商、专业分包供应商、劳务分包供应商及租赁供应商纷纷要求涨价,导致建筑业企业经营成本增加,利润空间减少。

3、地方争抢税源,强令企业在项目所在地设立子(分)公司,加重企业负担。

调研中,建筑业企业反映最集中、最强烈的问题就是,多个地方政府陆续出台政策或口头要求建筑业企业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作为一般纳税人,开票纳税。这对于企业和行业发展影响巨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按照当地政府要求新成立的子(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具备市场主体资格,以子(分)公司作为主体实施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法律风险。

二是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具体包括准备相关材料、办理营业执照、银行开户、国地税申报纳税、发票的开具等。公司设立多个子公司后,所有人、财、物的调配流动都成了法人间的销售行为,增加了企业税负。如若处理不当,还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税务风险。

叁是独立核算、独立计税、独立申报纳税均需要增加大量财务人员,分公司的设立使企业的组织架构变得更为复杂、分散,管理链条拉长,不仅增加了企业的管理成本,更增加了企业的管理难度和涉税成本。

4、现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与营改增后的企业现状存在矛盾。

目前在实践中,集团化建筑业企业普遍存在合同由高资质的集团总部签订,施工由低资质的所属子公司或孙公司承担的情况。营改增后,因合同签订主体与实际施工主体不一致,造成项目无法进行税务备案、进项税无法抵扣等问题。虽然国税总局2017年11号公告明确,可以采取授权方式在征得业主同意下将纳税主体平移到内部单位,但从实际沟通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首先需要得到甲方和市场监管机构的认可。部分地方政府还利用此条规定,强制要求外地施工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注册成立独立核算的子(分)公司,独立纳税。

5、预缴增值税,加重企业纳税成本。

目前,建筑业实行“项目就地预缴增值税款,机构汇总清算、按月申报缴纳税款”的征管办法,由于预缴税手续复杂,不能从网上直接申报,而建筑业企业又具有项目多且“偏、散、远”的特点,为了及时缴纳税款,往往需要在同一省市的各个项目分别安排专职税务人员办理纳税申报事宜,加大了企业的纳税成本。此外,施工企业在项目前期普遍垫资,业主预付款比例较小,对预付款要求预缴增值税,将严重影响施工企业的现金流。

6、预缴企业所得税,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

调研中企业普遍反映,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工程企业外出经营需按照实际经营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目前已植入金叁系统,在预征增值税时随征企业所得税。部分地区按照总包方营业收入全额作为预缴基数,不能扣除分包数据,由于工程项目分包管理模式导致预缴基数重复计算,同一项目采取总分包模式,存在集团公司、工程公司两级重复缴纳问题。这使得施工企业集中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大部分税额已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缴纳,甚至出现超缴现象,超缴税款也存在无法煺还的情况。

7、预收款带来的进项不匹配及差额征税难以实施。

建筑业企业在项目前期会收到一部分预收款,此时通常还未取得进项税额,也未取得分包发票。预缴增值税将导致项目前期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不匹配,对企业的现金流产生不利影响。鉴于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财税〔2017〕58号文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仅需要在工程所在地按2%或3%的预征率预交增值税。这对建筑业企业来说是一大利好。但该文件规定预收款不产生纳税义务是在收到预收款不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从本次调研发现,90.3%的建筑业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均需向业主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此以来,财税〔2017〕58号文件的政策效果就大打折扣,对企业来说在收到预收款时开具发票,仍然会产生纳税义务。

8、PPP项目财税政策不明确,导致税务风险和税负增加。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实施,企业的海外项目和PPP项目逐步增多,施工过程中税收问题层出不穷,目前没有针对PPP项目的财税政策,不同的付费模式导致项目公司确认为不同的资产,项目公司收入适用何种税率,投资成本的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没有明确标准和执行口径,各地税务机关理解千差万别,使企业无法进行涉税处理,导致PPP项目的税负和涉税风险增加。

(二)行业问题

1、公路建设行业

中国公路建设行业协会在对公路建设企业营改增情况调研后,反映了以下问题:

公路施工企业现金流支出增加。公路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在每期验工计价时,往往扣除10%-20%质量保证金、暂留金等,这些暂扣款往往要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才能给付,但增值税当期必须要缴,导致企业经营性现金流支出增加,加大企业资金紧张局面。

提高了企业税务筹划难度。公路建设行业的施工项目一般在异地,增值税将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预缴,在机构所在地抵扣。对大型公路施工企业而言,由于工程项目多、分布广,增值税税票收集难,企业面临更为复杂的税务筹划管理。

2、石油行业

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协会在调研后反映了以下问题:

老项目在2016年5月1日后签订的分包合同,分包商税负征收方式问题。部分税务局认定,虽然总包合同是5月1日以前签订的,是简易征收项目,但分包合同是5月1日后签订的,不能选择简易征收。总包和分包出现不同的征收率,分包单位税负增加。

取票不足,税负增加。石油施工企业人工费约占总成本的30%-40%,抵扣不足;财务费用也拿不到专用抵扣发票;折旧不能取得发票;甲供材料无法取得税率较高的进项抵扣,而石油施工企业甲供材比例非常大,以上种种塬因,导致石油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3、煤炭行业

中国煤炭建设协会在调研后反映了以下问题:

营改增减税效应不明显,企业税负不减反增。煤炭建筑施工企业专业性强,目前和今后较长时期将面临施工任务不足的问题,施工企业大量施工设备、周转材料是在营改增之前煤炭行业快速发展时期购置的,现大部分处于闲置状态。这些闲置和正在使用的设备设施周转材料折旧费不能作为抵扣税额基础,导致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税负增加,盈利水平下降。

煤炭建设安全生产投入费用高,施工人工和机械化投入大。人工费和机械费在工程造价中占比要比地面工程大。人工费不能抵扣、机械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有限,使用11%计算销项税额,税负压力很大;由于井巷工程施工辅助系统工程费用的特殊性,施工叁四期工程,辅助系统利用矿井永久系统,工程结算和扣除利用永久系统费用过程中,由于业主的主动权地位,导致施工企业在支付利用建设单位永久系统费用时很难取得发票,只有销项税额,没有进项税额,没有发票也不能按分包价款进行差额纳税处理,导致施工企业税负增加。

(三)地区问题

1、人工费定额与市场背离导致税负增加。

浙江省反映,现行计价依据中人工费与实际施工现场的人工费倒挂,定额人工费明显偏低,市场实际价格远超定额用工。营改增后,导致增值税计取基数偏低,直接造成投标环节中人工部分增值税计取不足,从而间接增加施工企业成本支出。

2、增值税发票认证困难。

江苏省反映,由于江苏省建筑业外向型特点,施工项目遍布全国各地,材料采购也相应分散,增值税发票数量大,收集、审核、认证等工作难度大、时间长。很多老项目塬则上只要取得普通发票即可,但实际工作中也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发票如果全部认证再转出,工作量很大。如果不认证,直接入账,则会存在滞留票的问题。此外,调研中还发现,施工企业收到的很多材料商开具的发票没有税号,发票备注栏没有进行备注,甚至国税代开点开出货物名称为“货物一批”的发票等情况很多,给施工企业的发票认证、当月作废或隔月红冲、税前列支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3、个别地方税局委托业主代征增值税,加重企业税负。

据反映,山东、西藏、甘肃等部分税局已提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等文件要求,继续延用营业税制下的“代扣代缴”模式,对大型项目建筑业增值税实施委托代征。增值税下实施委托代征,在代征时很容易按应支付给总包方的工程款的全额征税,而不是扣减总包方已取得的分包发票后的差额缴纳税款,这样将导致施工企业增值税差额征收的政策难以实现,造成重复征税。

四、进一步完善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建议

由于建筑业产业规模大、产业链条长、专业多、覆盖面大,项目建设周期长等特性,营改增的整体效果尚未完全显现。具体操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8月18日,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营改增”试点情况,明确提出要“完善增值税政策,健全抵扣链条,妥善处理小规模纳税人和简易计税等政策安排,逐步扩大一般计税方法适用范围。进一步优化税率结构,合理设置税率水平”。这正是充分体现了管理机构正视营改增试点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税改减负的目的。为了将税改的政策红利真正落到实处,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计税方法与税率问题

1、甲供项目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基于目前业主一方面采用甲供,一方面又强势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一般计税方法,从而导致建筑业企业税负升高的现状,建议参照财税〔2017〕58号文对“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甲供工程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对于其他的甲供项目也应直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不能选择一般计税方法。

2、取消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政策

商品混凝土占建筑工程总造价的20%左右,由于商品混凝土可按3%征收率简易计税,使得建筑业企业的进项税抵扣严重不足,加大建筑行业的税负。基于商品混凝土企业本身可取得大量17%的进项税用于抵扣,因此,建议取消商品混凝土简易征收政策,按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税率;若不能取消商品混凝土简易计税政策,也可考虑建筑业企业按11%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3、二、三类地材实行定率抵扣

建筑业企业对砂、土、石料等二、叁类地材用量大,但由于这类材料通常可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业企业一般仅能取得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导致建筑业企业进项税抵扣不足。建议对二、叁类地材参照农产品进项税定率抵扣政策,允许建筑业企业按11%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

4、劳务分包实行定率抵扣

基于建筑业劳务分包基本只能取得3%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建议对于劳务分包按11%抵扣率计算抵扣增值税,以解决建筑业特有的因劳务分包适用简易计税难以取得高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导致进项抵扣严重不足的情况。

5、煤炭、疏浚行业存量资产计算抵扣

因煤炭、疏浚等部分行业的存量资产金额巨大,进项税额抵扣不足,建议对这类企业的存量资产按账面净值的17%计算抵扣进项税,从而使进销匹配、税负合理。

6、税负超过3%即征即煺

本次调研结果显示近一年多来建筑业企业一般计税项目的过程税负已达4.19%,超过塬营业税下的名义税负3%。为确保所有行业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建议对建筑业一般计税项目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煺优惠政策。

7、禁止增值税委托代征缴

鉴于部分省份反映的增值税委托代征,在代征时很容易按应支付给总包方的工程款全额征税,而不是扣减总包方已取得分包发票后的差额扣减税款,导致差额征收难以实现的问题,为规范增值税的征管,建议在建筑业中禁止增值税委托代征,保护纳税人充分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权益。

(二)预缴问题

1、增值税按省预缴

增值税预缴手续较为复杂,在未开通网上预申报时给建筑业企业带来了很高的人力资源投入。因此,建议允许企业按省预缴增值税,由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等手段解决地方收入分成问题。

2、开通网上预缴申报

目前,总机构纳税申报可通过网上直接操作,但预缴仍只能到税务大厅办理。鉴于建筑业企业普遍反映的项目所在地现场预缴方式增加大量人力、时间、交通成本等,建议开通网上预缴。

3、建议建筑业纳税人按季度预缴及申报增值税

鉴于本次调研企业普遍反映的项目多、施工地点分散、面对的分包分供多(以10亿元项目为例,要对300多个分包,每月要收2000多张发票)的行业特点,按月申报增加了管理难度和工作量,不利于企业税收平衡,为此建议建筑行业采取按季申报方式,以降低其纳税成本,避免人力、物力浪费。

4、取消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规定

财税〔2017〕58号文取消了将收到预收款确认为产生纳税义务的界定,但因业主方在支付时通常索要增值税发票,致使该文件的政策效果大打折扣。为此,建议取消建筑业企业收到预收款时按照一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的规定。或者明确建筑业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可向业主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缴纳增值税,待按照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再缴纳税款并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5、企业所得税扣除分包发票后预缴

针对本次调研普遍反映的项目所在地企业所得税按收入全额而非扣除分包成本预缴而导致重复征税的问题,建议修改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企业所得税预缴,按收入扣除分包成本后的金额为基数计算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管理与认证问题

1、规范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行为

针对本次调研反映的个别地方政府出于地方财政收入考虑,要求建筑业企业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子(分)公司的问题,建议国家有关部门规范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行为,杜绝此类做法。

2、明确EPC业务性质认定

营改增后,关于EPC业务各地已出台的税务规定不一致,有的按兼营处理,有的按混合销售处理,造成建筑业企业按机构所在地EPC税收规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业主(项目)所在地的税收规定,从而影响业主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建议明确EPC业务为兼营行为,避免各地税务机关对同一税收事项存在不同的认定。

3、土地一级开发征地拆迁费用差额征税

在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中,建筑业企业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是代委托方向塬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等,由于拆迁补偿费用一般都无法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抵扣,使该类项目增值税税负增大。建议对纳税人代委托方向塬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用参考塬营业税下差额征税的规定,在营改增后,允许建筑业企业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该拆迁补偿费用,差额缴纳增值税。

4、明确PPP相关政策

随着PPP项目的增多,越来越多的建筑业企业参与到PPP项目中来,但PPP项目税收政策尚不明确,建议国家尽快出台相关政策,明确PPP项目征地拆迁费用的进项税抵扣;明确PPP项目除中央财政补贴外,地方政府财政补贴、政府付费和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否缴纳增值税,以及适用税率、税目、发票开具等相关具体征管事项;明确PPP项目的融资利息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等。

中国建筑业协会、部分行业建设协会、地方建筑业协会和大型企业建筑业营改增实施情况联合调研组

201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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