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发了一个通知:《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在这个的文件里,
提到了一个重磅消息:
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小产权房转正无望
咱们先搞清楚啥叫“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小产权房”不是法律概念,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该类房没有国家发放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亦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
这项政策恐怕将影响很多人!
通知不长,咱们看看全文: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7〕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
为全面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加强部门衔接,解决不动产登记“中梗阻”问题,切实做到便民利民,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关于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3〕134号)、《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不动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衔接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90号)等法规规章政策,现就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衔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料移交共享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房屋登记纸质资料要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实难以拆分移交的,应复制移交,复制移交的资料应与原件一致,并于年底前全面复制移交到位。
(二)为避免重复建设,保证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使用电子数据的一致性,房屋登记的电子数据应完整地拷贝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并于9月底前全面完成。
二、关于交易登记业务衔接
对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机构分设的地方,要按照“进一个门、跑一次路”的原则,实现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效衔接,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一)一个窗口受理。两部门进驻同一个服务大厅,设置同一个受理窗口,将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所需的法定材料编制形成统一的申请材料目录向社会公布。
(二)部门并行办理。收件后,相关资料分送两部门并行业务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涉及交易需办理事项,一般交易业务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较为复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交易的结果通过内部网络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反馈。
(三)方便群众办事。凡是能够通过网上办理的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事项,不得要求当事人到现场办理。
三、关于历史遗留问题
(一)针对目前各地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出现的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协商推动地方政府依法合规分类妥善处理,及时解决问题。
(二)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
四、切实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和监测分析工作
不动产登记机构和房屋交易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房地产市场监测工作的重要性,将二手房与新建商品房纳入统一的房地产市场管理,加强监测、监管和调控。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后,房屋交易和不动产登记信息要通过网络实时共享。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9月11日
小编注意到,“防止小产权房通过不动产登记合法化”被单独地列为一个条目,虽然没有更多细则,但足见两部委的重视程度。
此前,网上一直有人发布似是而非的消息,说小产权房可以通过缴纳部分“差价款”,而纳入不动产登记范围,以“洗白”其尴尬身份。
现在国家已经明确表态:不可能!
其实,这不是国家第一次表态。
早在2015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前夕,国土资源部就给出过明确回复,小产权房本就是非法,不动产登记不可能改变宪法规定的土地所有制,也不会将小产权房转正。
而在2014年,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对违法建设、销售的“小产权房”集中排查、全面摸底,掌握违法建设与销售情况,排查结果及时汇总上报。
通知指出,各地对摸排出来的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情况,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研究提出分类处理的意见。各设区市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指导所属县(市、区)违法建设、销售“小产权房”的排查摸底和提出处理意见工作。对违规为“小产权房”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发放预售许可证、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对监管不力,渎职失职的,要严厉问责。
然后,小编还要提醒你们:
集体用地租赁房试点不是“小产权房”!
今年8月,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文,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等13个城市开展全国首批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我省厦门市在列。
有人认为,试点或意味着小产权房可以合法地参与到住房租赁经营业务当中。由此便被一些人视为“帮助小产权房转正”的信号。
不过,从试点方案中看到,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需要履行项目报批程序,健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推进统一规划、统筹布局、统一管理,统一相关建设标准。这意味着整套手续办齐,几乎跟商品房开发建设无异。
为此,有专家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和已建成的“小产权房”事实上是两个概念。对于想通过购买小产权房发财的投机者,寄望其可以转正的想法可以打消了,还要提防由此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
谁在买卖小产权房?
小产权没名没分,可购买的人却是趋之若鹜。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发布的数据显示,1995-2010年间全国小产权房竣工建筑面积累计达到7.6亿平方米,相当于同期城镇住宅竣工面积总量的8%。
到底谁在买卖?
2015年,中国指数研究院华中市场总监李国政曾指出:
购买小产权房的大部分人是买不起商品房的经济实力相对较弱的群体,但也不乏有关系有资金的政府官员、商人等,这些人主要是用来出租或转卖。
屡禁不止,原因何在?
巨额利益诱惑
即使国家有相关法律条约明令禁止小产权房的交易,还是有很多小产权房挂出牌来公开出售。很多小产权房都是基于占用耕地,而村集体用地的公章主要掌握在村干部手中,这种交易并不麻烦。基于利益的关系,大多数乡镇政府对交易采取默认的态度。
商品房价格昂贵
即使知道交易有风险,但是面对无力承受的高昂房价,还是有很多低收入者选择购买小产权房。
村民利益可观
村民可以通过小产权房买卖获取利益可观的分红,或者可以通过出售的自住房得到数目不菲的金额,这对于人均收入不高的村民来说无疑是诱惑极大的。
交易面临很大风险
无法取得房产证
房产权是拥有房屋产权的凭证,但是由于小产权房买卖并不合法,所以无法获取房产证。这也是意味着购房者并没有房屋产权,法律也不会保护购房者的权益。
无法再出售
由于房产证无法合理取得,所以小产权房也就无法合理上市,无法转卖。
质量参差不齐
小产权房的建设并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不排除一些开放商为增加利润而偷工减料的情况发生,房屋质量并不能保证。如果房屋质量出了问题,责任也很难追究。
如遇拆迁没有补偿
这些建筑其实算是违章建筑,如果真的遇到拆迁,购房者并不会有任何补偿,如果有补偿也会全部归原业主。
(来源:综合湖北日报、央视网、中国经济网、国土资源部网站、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网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