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栏目:政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7-12-05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闽政办〔2017〕136 号

来源:省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明确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中央、全省城市工作会议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完善监管体制机制,优化建筑市场环境,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强化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到2020年,全省建筑业总产值力争突破12000亿元,产值超百亿元的建筑业龙头企业力争达到10家,形成总承包企业大而强,专业企业专而精的产业结构。


二、深化建筑业简政放权改革


(一)优化资质资格管理。选择部分市、县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改革试点,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要求,探索建立企业资质、信用情况与担保能力挂钩联动机制。对信用良好、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能力、能够提供足额担保的企业,在其资质类别内放宽承揽业务范围限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积极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大数据在个人执业管理中的应用。推行“互联网+行政审批” ,实行“一站式”网上审批服务,推动部门间相关信息互通共享,推进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注册电子化审批,提升审批效率,实现“一趟不用跑”或“最多跑一趟”。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审改办、发改委、人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福建保监局


(二)健全招投标制度。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缩小工程建设项目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放宽有关规模标准。完善行业工程招投标监管办法、交易规则和评标办法,进一步简化招标投标程序。利用“制度+科技”手段,推动工程招投标网上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及各级电子交易平台,制定全省统一的行业电子招投标招标文件示范文本,实现招标投标全过程电子化和全流程在线监管,推行网上异地评标。强化招投标市场监管,规范评标专家管理,建立查处串通投标等违法犯罪联动机制,打击招投标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对依法通过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方式确定供应商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的,应当颁发施工许可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住建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公安厅、法制办


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


(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着力培育集设计、施工、采购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并予以政策倾斜。鼓励省外大型工程总承包企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子公司。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决定在可研批复或者初步设计审批后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组织开展工程总承包试点,健全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概算管理或投资控制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


(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领域组织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建立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打造具有综合竞争力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将项目决策分析与评估、项目实施总体策划、工程项目管理、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工程验收阶段专项咨询、后评价等全部或部分业务委托给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共同牵头,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


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五)严格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主体责任。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建设单位要依法发包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和安全生产措施费用,通过合同约束等手段督促参建各方认真履职,协调处理好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安全,不得压缩工程项目的合理工期、造价。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质量责任主体和主要责任人。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给予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给予注册执业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直至终身不得进入行业等处罚。参与房地产开发的建筑业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提高住宅品质。探索开展工程质量保险试点,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全省其他地区逐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工商局、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金融办、福建保监局


(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特别要强化对建筑起重机械、深基坑、高支模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以及对不良地质地区重大工程项目的风险评估或论证,有效遏制群死群伤事故。推进信息技术与安全生产监管深度融合,全面实施远程监控大数据监管,逐步实现企业对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信息化管理,完善企业自控与政府监管联网的信息平台,健全线上线下配套监管制度。落实企业安全教育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并按规定配足安管人员,重点抓好安管人员、施工现场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和新入场、进入新岗位的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以及各方主体的本质安全水平。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安监局


(七)全面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规定,按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履职,做到日常照单监管,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追责。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管,明确监管范围,落实监管责任,加大抽查抽测力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部位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创新监管体制机制,推进监管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公开化。加强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特别要保障日常监督抽查等专项经费。政府可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健全质量安全管控机制。强化对工程监理的监管,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质量控制、安全生产中的作用。加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严厉打击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安监局


五、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八)建立统一开放市场。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取消各地区、各行业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对建筑业企业设置的准入条件和排斥、限制条款;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设立审批、备案事项,为建筑业企业提供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完善全省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加快实现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数据共享交换,推进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息公开。构建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全面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执业人员信用综合评价,落实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责任人“黑名单”管理制度,健全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及责任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奖惩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将建设领域行政处罚信息通过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福建省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及省公共资源公共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法制办


(九)加强承包履约管理。组织开展履约保证试点,推行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建设工程保证保险作为工程履约保证形式。对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在原则上实行最低价中标的同时,有效发挥履约担保的作用,防止恶意低价中标,确保工程投资不超预算。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履约评价机制建设,充分利用司法判决和仲裁结果等第三方结论,对履约行为予以动态量化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价结果。公开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各方主体信息以及中标价、合同价、结算价等“三价”信息,严厉查处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行为。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体系和工程造价信息发布机制,形成统一的工程造价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通信管理局、金融办、福建保监局


(十)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政府投资项目的审价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审计机关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工作,不得无故延期办理工程结算或以未完成审计作为拖欠工程款的理由。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纳入欠款黑名单管理,并予以公布曝光,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拖欠工程款。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审计厅、通信管理局、福建保监局


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十一)加快培养建筑人才。搭建校企合作平台,畅通人才培养渠道,推动有关院校适应建筑业改革发展需要,优化调整专业和课程设置,培养适应建筑业改革急需的人才。通过“互联网+”技术,提升工程现场管理人员和建筑工人的培训教育水平,加强涉及行业前沿发展、施工质量安全方面的培训内容,着力提升人员培训教育质量。健全完善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全面实施建筑业技术工人职业技能鉴定制度。鼓励建筑业企业自行开展员工培训。发展一批建筑工人技能鉴定机构,开展建筑工人技能评价工作。组织开展建筑业岗位技能竞赛,营造建筑业产业工人队伍“比、学、赶、超”氛围,通过竞赛激励人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通过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发布与技能等级挂钩的相关职业工种工资指导价位信息等方式,引导企业将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技能岗位倾斜。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注重发展园林古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造技艺,持续推进园林古建筑工匠和建筑产业工人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建筑工人队伍。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社厅共同牵头,省教育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总工会


(十二)改革建筑用工制度。组织开展建筑用工改革试点,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培育木工、电工、砌筑、钢筋制作等以作业为主的专业企业。以专业企业为建筑工人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繁荣专业分包市场,支持总承包企业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给项目所在地的专业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引导中小总承包企业向专业承包企业发展,着力培育区域性专业队伍,促进建筑业农民工向技术工人转型,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建立建筑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平台,记录建筑从业人员的身份信息、培训情况、职业技能、从业记录等信息,逐步实现全覆盖。健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面推行项目从业人员实名制。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人社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商局


(十三)保护工人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大监察力度,督促施工单位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到2020年基本实现劳动合同全覆盖。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和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企业工资支付责任,依法按月足额发放工人工资,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建筑用工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全面创建无欠薪项目部,将存在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其采取限制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建立健全与建筑业相适应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方式,推进建筑施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支持省外入闽施工企业参加我省职工保险。全面落实建筑业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将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各级人社主管部门制定并落实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建立农民工工伤医疗救治的绿色通道制度以及在各项社会保险中可优先办理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机制。施工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不断改善建筑工人的工作环境,提升职业健康水平,促进建筑工人稳定就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住建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铁办、地税局


七、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十四)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造方式创新,以政府投资项目为重点,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不断提高装配式建筑在新建建筑中的比例。到2020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省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5%以上。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推广普及智能化应用,完善智能化系统运行维护机制,实现建筑舒适安全、节能高效。


责任单位:省住建厅、发改委、经信委、财政厅


(十五)提升建筑设计水平。建筑设计应当体现福建地域特征和时代风貌,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提供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协调的建筑设计产品。健全适应建筑设计特点的招标投标制度,推行设计团队招标、设计方案招标。支持城市重要地段、重要景观地区的建筑工程、景观绿化工程、对建筑功能有特殊要求的公共建筑和省重要大型工程,邀请有国家、省级设计大师称号的设计单位,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进一步开放建筑设计市场,鼓励台湾、香港、澳门建筑师参与我省建筑设计,引进优秀设计团队和先进设计理念